我们顾问单位的老板去年出去旅游,骑马的时候不慎从马上跌落受伤,后与马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在起草本案的起诉状时,思考并决定以下事情:
一、马场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此时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在起诉马场时一并起诉保险公司?
答:根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若马场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在起诉马场时一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二、考虑到维权便利,我们在协议中约定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现在需要一并起诉马场的保险公司。此时,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带有仲裁条款,但此时需要一并起诉承保的保险公司,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虽然在案涉《赔偿协议》中带有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仲裁主管的法律效力。此时,被侵权人在起诉侵权人时一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参照(2022)冀01民再70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03-011】之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起诉合伙企业偿还借款,并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既非仲裁协议的相对人、又属于本案诉讼标的的必要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在其诉讼请求中应当如何表述,系表述为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款项,还是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经过案例检索,在实践中两种表述均有,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责任时,一般会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侵权人支付款项;若保险理赔额度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再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但部分法院会判决侵权人直接向被侵权人赔付、保险公司对前述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例如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07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此类判决的第二项是否属于具体、明确的可执行判决,此类博主的心中仍有疑问。
四、在起诉保险公司时,若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支公司或者分公司,此时保险公司的支公司或者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因此,保险公司的支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此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作出同样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