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26-03-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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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一句猪肠没搞干净女子被砍死#【#女子请屠夫杀年猪惨遭其儿子杀害# #凶手砍死女子被鉴定为精神病#】2025年1月,湖北一名六旬女子在过年前请屠夫上门杀年猪时,却惨遭屠夫带来帮忙的儿子杀害。案发后,嫌疑人彭某被鉴定为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月27日,被害人儿子黄先生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该案一审将于4月1日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黄先生向@扬子晚报 记者介绍,案发前他常年和母亲生活在上海,“那时候临近过年,我母亲提前回老家筹备年货,我还在外地出差,没想到却接到了母亲遇害的噩耗。案发时家里有不少亲戚在,但都在各自聊天,没人注意到持刀悄悄溜到我母亲身后的凶手。”

据黄先生向@扬子晚报 记者提供的该案起诉书显示,2025年1月11日,彭某某应邀前往被害人李某(女,殁年62岁)位于南漳县武安镇的家中杀猪。彭某某让其子被告人彭某一同前往帮忙。上午10时许,李某在家门前拿猪肉时,向彭某某说了句猪肠子没有处理干净,在旁边剁猪骨的彭某听后,走到李某背后,持斩骨刀朝李某头枕部猛砍一刀,后彭某返回继续剁猪骨,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抓获。李某在送医途中死亡。

经鉴定,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的锐器砍击头枕部造成右侧枕动脉,椎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彭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警方初次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彭某作案时精神状态为残留型精神分裂症,彭某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黄先生表示,后续他向警方申请二次鉴定。据二次鉴定的意见通知书显示,彭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其案发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先生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他母亲请来的屠夫和他们是一个乡的,彭某还有过家室,案发后彭某某向他父亲赔偿了5万元丧葬费,“后续就没再有联系了,我们也没收到过他们的道歉。”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显示,该案定于在2026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希望法院可以重判凶手。”黄先生说。(记者 徐韶达 剪辑 周嘉楠) http://t.cn/AXIhJb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