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观后感##家事法庭# 孙辣辣在法院门口直播造势,试图引导舆论。我国法律对“舆论监督”与“干扰司法”的界限是如何界定的?当事人或律师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案件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说法# 在家事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过网络直播、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案件相关信息,试图影响社会舆论。舆论监督的合法边界在于“依法、客观、公正、审慎”,核心是不得以歪曲事实、泄露隐私、施加不当舆论压力等方式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律师及当事人对案件的公开发表言论,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舆论监督不能演变为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在法院审理期间,通过网络直播、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案件信息,可能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或妨害,并引发民事侵权、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以下行为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2.施加不当压力:以串联组团、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3.违规披露信息: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办案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4.发表违法言论:发表否定根本政治制度、危害国家安全或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5.违反诚信诉讼: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依法予以制裁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