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杰寻衅滋事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认定案件,入库编号为2026-04-1-269-001,核心在于厘清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罪名界定,明确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罪的保护客体。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7月,被告人尹某杰为寻求刺激、哗众取宠,在互联网平台盗用不特定女性网络博主的生活照片,虚构电视台实习主持人身份,编造并散布包含与领导存在不正当关系内容的虚假应聘信息。该虚假信息在抖音、新浪微博等平台极速传播,截至2025年7月25日,累计浏览量达366万次、转发量30余万次,引发网民对涉案女博主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同时导致公众对网络招聘环境、职场公平性产生大量负面质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鲁1602刑初552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尹某杰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核心裁判逻辑
本案争议焦点为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罪名定性,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从三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最终认定本罪:
1. 主观与客体层面:尹某杰并非刻意损害特定自然人名誉,而是出于起哄闹事、博取关注的目的,虚假信息指向不特定人员及公共就业环境,侵害的是网络空间社会公共秩序,而非单纯的公民名誉权,符合寻衅滋事罪客体特征。
2. 危害结果层面:案涉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传播范围极广,既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损,更扰乱网络公共秩序,误导公众认知,已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定罪标准。
3. 法律依据:适用两高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四、案件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寻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照片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致使信息大范围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需结合信息内容、传播程度、社会影响综合判断。
发布于 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