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2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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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良删除汪苏泷后会无期作词作曲#

娱乐法最核心的法律部门是著作权法,这不又来了极佳的普法素材。

近日,徐良在深圳演唱会演唱《后会无期》时,现场标注的词曲作者信息仅显示其个人署名,未提及合作创作者汪苏泷,引发广泛争议。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署名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这意味着,只要证明双方对作品创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品。

从公开信息看,《后会无期》创作于2011年,由徐良和汪苏泷共同完成,耗时40小时,收录于徐良专辑《不良少年》,早年MV亦标注汪苏泷为合作演唱者。

这些证据都指向该歌曲属于典型的合作作品。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这意味着:合作作者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

从行业惯例看,音乐平台、公开演出等场合标注合作作者信息是普遍做法。

此次演唱会现场仅标注徐良一人,与长期以来的署名惯例存在明显差异,单方面剔除合作作者署名可能构成侵权。

尊重合作作者的署名权,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守,更是对创作伙伴的基本尊重。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