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26-03-28 08:59
微博认证:前 律师李庄

就该两份法律文书,谈几点看法:

1,两年前的告知笔录,为何今天才贴到案发现场;

2,既然是告知笔录,为何不让相对人签字;

3,行为人两次从砖跺上持砖作为凶器闯入被害人家里,为何成了“随地捡起”

4,持砖人携带的是一块完整板砖,为何描述成“一块砖头”;

5,四人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不仅未退出,还围攻、推搡、谩骂、侮辱,我国司法史上,还有比这更重的“非侵”罪吗,如有,请举例。

6,持砖人居住百米之外,是如何听到被害人家有装修噪音的;

7,持砖人是谁召集过来的;

8,持板砖闯入他人家里的暴力可能性与人身危害性为何只字不提;

9,此告知笔录,为何只字不提5552元的毁财罪价格鉴定结果;

10,此告知笔录,无制作日期,无警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有人恶搞;

11,告知笔录注明“可以申辩”,但申辩的起止日期,为何不予注明;

12,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明显寻衅滋事、逍遥法外两年、拒不接受传唤、罚款一千了事……法律可这样拿捏吗;

13, 此告知书未将嫌疑人罪名说透,反倒将被害人信息泄露的清清楚楚,是故意的吗;

14,既然是告知,为何不送达被害人;

15,四名犯罪嫌疑人,谁是纠集人,谁是主犯、从犯,为何不予区分;

16,……

综上种种,更像是为被告精心撰写的高水准辩护词,一般刑辩律师,很难望此项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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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