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两份法律文书,谈几点看法:
1,两年前的告知笔录,为何今天才贴到案发现场;
2,既然是告知笔录,为何不让相对人签字;
3,行为人两次从砖跺上持砖作为凶器闯入被害人家里,为何成了“随地捡起”
4,持砖人携带的是一块完整板砖,为何描述成“一块砖头”;
5,四人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不仅未退出,还围攻、推搡、谩骂、侮辱,我国司法史上,还有比这更重的“非侵”罪吗,如有,请举例。
6,持砖人居住百米之外,是如何听到被害人家有装修噪音的;
7,持砖人是谁召集过来的;
8,持板砖闯入他人家里的暴力可能性与人身危害性为何只字不提;
9,此告知笔录,为何只字不提5552元的毁财罪价格鉴定结果;
10,此告知笔录,无制作日期,无警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有人恶搞;
11,告知笔录注明“可以申辩”,但申辩的起止日期,为何不予注明;
12,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明显寻衅滋事、逍遥法外两年、拒不接受传唤、罚款一千了事……法律可这样拿捏吗;
13, 此告知书未将嫌疑人罪名说透,反倒将被害人信息泄露的清清楚楚,是故意的吗;
14,既然是告知,为何不送达被害人;
15,四名犯罪嫌疑人,谁是纠集人,谁是主犯、从犯,为何不予区分;
16,……
综上种种,更像是为被告精心撰写的高水准辩护词,一般刑辩律师,很难望此项背 。
与 @河北公安网络发言人 @邢台公安网络发言人 @河北检察 @邢台检察 @河北发布 @邢台发布@河北长安网商榷[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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