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LUxx 26-03-28 13:28

昨晚刚看完马丁.斯科塞斯的《出租车司机》,我是当Cult片去看的。

早上起来刷视频,看到网上对于电视剧《逐玉》的争议,本来顺手就要划过去,毕竟我没看过这个电视剧,也没兴趣看,但是突然想起了昨晚看的电影,产生了一些联想。

无论是上世纪 70 年代充斥着纽约街头污垢与孤独感的《出租车司机》,还是当下处于风口浪尖的《逐玉》,它们在本质上都行使了文艺作品的一项隐秘权利——冒犯权。

我们习惯了文艺作品作为一种“精神按摩”存在:要有符合自己的价值观的价值引导、要有符合自己的审美的视觉、要有符合自己认知的善恶报应。而《出租车司机》的伟大,恰恰在于马丁·斯科塞斯拒绝为所有人提供这种舒适。他把镜头对准了社会的脓疮,让观众被迫与一个偏执、压抑、甚至带有反社会人格的特拉维斯共情。

反观《逐玉》引起的争议,虽然其艺术高度与制作初衷与前者不是一个量级的,但核心逻辑是一致的:它提供了一种不符合大众期待、甚至违背某种公共道德直觉的叙事/画面/人物形象。 狠狠地冒犯了一些人,而当这些人感到“被冒犯”时,本能反应是:“这种东西怎么能出现”,而非“它为什么要这样表达,它在取悦谁?我是不是受众?”

核心冲突是:我们能否允许出现令人不适的、或者说取悦对象不是自己的文艺作品出现?

再说社会风气,每当一部作品引起争议,最常被祭出的旗帜便是“影响社会风气”。

《出租车司机》直接诱发了朱迪·福斯特的狂热粉丝约翰·欣克利去刺杀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致使里根重伤。这几乎是文艺作品对现实世界产生的最剧烈、最负面的反馈。如果按社会影响来审查,这部电影理应被钉在耻辱柱上。但事实是,它被公认为上世纪最伟大电影之一。

我想《逐玉》是不会成为本世纪最伟大电视剧之一的,同时,在社会风气影响上这点,应该也无法超越《出租车司机》。

我们可以批评一部作品审美低俗、叙事崩塌、逻辑混乱,甚至可以因为它的三观不合而公开抵制,但我们唯独不能剥夺它存在的权利。文艺作品的取悦对象永远不可能是所有人。 当我们试图通过行政手段或舆论围剿去消灭那些令自己“不适”的作品时,我们也变相交出了自己未来可能产生的、独特的审美选择权。

不允许受众不是自己,就是不允许受众是自己。

#逐玉#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