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皇叔刘校逢律师
26-03-28 22:16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 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负责人

#刑事辩护# 【被告人当庭喊冤,并用头撞击审判台】

明天继续在巩义法院开庭。这几天开庭过程中,接连发生两人两次被告人用头撞击审判台,并当庭喊冤的情况。其实,作为辩护人,完全可以理解。其中一个,人家在监狱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竟然说人家在外面犯罪,而且笔录还可以做到“相互印证”。这种相互印证,有什么意义呢?幸好是他在监狱服刑,没有作案时间,否则,是不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

这就是靠笔录认定案件事实的严重弊端。 虽然,公诉机关撤回了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指控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指控,但是,其他指控并未撤回。而其他指控也是按照侦查机关采用同样方式收集的笔录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从始至终均称没有参与,是被冤枉的。难道公诉机关、合议庭对侦查机关制作笔录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一点怀疑都没有吗?!

如果证据收集方法合法,为什么每一个指居房间墙上都有膨胀螺丝?为什么不提供指居场所的监控录像?为什么不提供完整的讯问录像?为什么提供的讯问录像都没有声音?为什么辩护人对看护人员发问时,说到昧着良心说话通常没什么好下场时,看护人员火冒三丈,反问辩护人:“难度你作为律师都没有做过昧良心的事吗?”

今天再次发生被告人喊冤用头撞击审判台的事情后,法庭不去反思真正的原因,竟然提醒辩护人发言不要刺激被告人。辩护人只是把事实讲出来,把真相讲出来,何来刺激一说?如果侦查机关不违法取证,如果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并纠正,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如果审判机关秉持公正,排除非法证据,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吗?!@巩义法院 @豫法阳光 @最高人民法院 http://t.cn/8khaY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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