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背靠背”条款认定裁判要旨
01、参考案例: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约定按第三方回款同比例支付的“背靠背”条款,属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拒付货款——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小微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无权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案例文号】:(2024)鄂01民终15700号
02、参考案例: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背靠背”条款无效,但中小企业间纠纷需结合具体情形依民法典处理;“背靠背”付款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付款——吴某平、夏某华诉刘某浪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解决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买卖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相关诉讼纠纷不能简单套用该批复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买卖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因此,“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文号】:(2023)川民再24号
03、参考案例: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即使第三方业主因破产导致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存在不确定性,总包方也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分包方,分包方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
04、参考案例: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为总包方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条件的,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不得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无限期延迟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晋02民终2357号
05、参考案例:在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中,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背靠背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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