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刘成成 26-03-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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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司法会犯错,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新闻报道,2025年5月,41岁的洛阳单亲妈妈史玉辉终于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羁押821天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同年8月,检察机关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赔偿她的损失。然而,赔偿程序启动仅13天,一纸通知书让一切戛然而止:海南昌江警方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对她重新立案侦查,赔偿中止。问题是,这个“骗贷”案,在刚刚审结的涉黑案判决中,法院已明确认定不构成犯罪。2026年3月中旬,史玉辉再次来到了海南省儋州市,想为自己无辜被关押的821天讨个说法。经过新闻曝光后,当地成立了调查组,对后续事项可能有回应。

办过涉黑涉案案件的刑事律师,基本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通过辩护去黑,将黑势力变为恶势力,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政策之下,难度不小。

而通过辩护,实现证据不足不起诉,足以说明当事人是真的很冤,冤到经过补充侦查,确实达不到起诉的标准,无法强行判决。检察院与其审判阶段撤诉,等法院判决无罪,不如依法不起诉。

本来,在认罪认罚率超过90%的今天,无罪判决率低于千分之一的今天,承认羁押有误——司法机关是有可能错误羁押公民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是很难得的,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后,对同一事实的再度立案,让法治精神染上了尘埃。

首先,程序上不是检察院通过内部复议程序,启动抗诉,去改变不起诉决定书,推翻无罪的认定,而是公安对同一事实再次立案,于法无据。

其次,对同一事实,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且经过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再度侦查,伤害了司法的既判力,也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案件都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何况举轻以明重,对于公民自由保障更加严格的刑事案件,不应该更为谨慎、客观、公正吗?

最后,如果这种操作能够得到认可,那么,几乎所有获得无罪结果的当事人,都要面对一个残酷的问题,以普通人的身份,能否对抗公权力的报复?做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员为了逃避司法追责,也必然会利用这种操作,形成事实上的不公正,通过中止条款,架空《国家赔偿法》,让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永无昭雪之日,让杀良冒功的司法人员逍遥法外。

公安撤案、检察院撤诉、法院判决无罪,这些基于程序与事实作出的决定,并不是司法系统的错误,而是司法系统本身的自我净化及监督制约,是对犯罪现象实事求是的应对,公权力会犯错,公权力是人操作的,也就必然会犯错。纠正错误,才能弥补错误,修复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一错再错,滥用职权,以刑阻赔,只会让法治蒙羞,让民意愤慨,最终伤害的,是整个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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