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手LC 26-03-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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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是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6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公告〔2026〕4号),旨在细化《证券法》第44条关于短线交易的监管标准。该规定共12条,自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基于法规原文整理的逐条内容,方便你对照查阅:

-法规原文逐条整理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明确证券市场短线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基金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 短线交易: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
· 特定身份投资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范围: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5%股东认定】

· 5%以上股东是指持有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计达到5%以上的股东。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互联互通名义持有人,持股超5%的不视为大股东。

第四条 【身份认定规则】
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适用短线交易规定。这堵住了“先买入后任职”或增持后“被动”成为大股东的规避空间。

第五条 【交易时点】
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终结了下单日、成交日与过户日的认定争议。

第六条 【13种豁免情形】
以下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

1. 优先股转股;
2. 可交换债换股、赎回及回售;
3. 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
4. ETF认购、申购、赎回;
5.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
6. 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7.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权行权;
8. 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剩余股票;
9. 证券公司做市业务;
10.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11. 违规减持责令购回或主动购回;
12. 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交易;
13.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品种分别计算】
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证券,按股票、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计算,不作跨品种合并。

第八条 【亲属及代持合并】
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第九条 【机构按产品单独计算】
以下产品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无需与管理人旗下其他产品合并),但存在统一决策、无法独立运作等情形除外:

· 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 公募基金;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
· 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QFII/RQFII在境内的公募基金产品,及互联互通下的北向公募基金。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合并计算】
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外国战略投资者、互联互通机制等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可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主动报告尚未被掌握的违法行为,或及时向公司缴纳全部所得收益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