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 单依纯强行侵权#
强行侵权,好一个直白的法律概念!
这意味着,我跟你说不行了,你还霸王硬上弓,“罪”加一等啊!
近日,歌手李荣浩公开指控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翻唱其作品《李白》。据称,单依纯团队在演出前曾申请授权但被明确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无论是演唱会、商演还是直播,只要涉及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就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单依纯团队事先通过正规渠道申请授权,已明确知晓需要许可。在收到拒绝后仍进行公开表演,我认为,这已经属于故意侵权,而且侵权故意更为明显,有一种我就用了你能怎么着的态度。
另外,关于李荣浩对于歌曲评价中的“换书皮”比喻,我觉得也挺形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这里面有个最重要的点,改编者必须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独立的创作,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是对作品进行表面改动,如更换载体形式而未改变作品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李荣浩描述的“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把真鼓改成电鼓”的情况,我认为,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未达到改编的独创性要求。
这种程度的改动更接近于复制而非创作新作品。
关键是,就算是改编,也要获得授权啊!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