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区公共事务“掐架”是否侵犯名誉权?】近年来,小区业主群成了讨论公共事务的重要平台,但也可能演变成“互掐”的新战场。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业主李先生在多个百人业主群中,指责业委会主任陈女士“一手遮天”“雁过拔毛”“内外勾结”,还称其“贪污”。这些言论究竟是对公共事务的正当监督,还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上海二中院 审理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但关键在于言论是否捏造事实、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言辞、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李先生的指责缺乏切实依据,用词带有侮辱、诽谤性质,已构成对陈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http://t.cn/AXI4wIU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