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然安宁1
26-03-29 17:37

智力残疾人被撞身亡家属起诉索赔150余万元

梁某为智力二级残疾人,无妻无子,父母均已离世。平日与同有智力残疾的双胞胎哥哥共同居住,另有三个兄弟姐妹(均智力正常),来往较少。
2024年8月的一天,宋司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某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中央绿化隔离带内灌木空隙、横穿马路的行人梁某相撞,致梁某身亡。

据了解,案涉道路中间的中央绿化带存在0.9米缺口,由某绿化带养护公司负责养护。因此事发后,梁某兄弟姐妹四人将宋司机、汽车运输公司、绿化带养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150余万元。

原告认为,事发时绿化带有空隙,绿化带养护公司存在过错。且事发时为晴天,光线明亮,梁某穿着衣物颜色鲜明,但宋司机未能注意到,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系梁某突然横穿马路的违法行为,驾驶员没有时间反应、来不及避让,且在行驶时未违反任何交通法规,驾驶员、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不担责。绿化带外围侧石连续完整,隔离功能具备,且两侧路口皆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绿化带养护公司不担责。

法院:被告保险公司仅在无责险范围内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绿化带存在缺口,证明绿化带养护公司在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上存在不作为,但此种义务的缺失并不属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绿化带设置起到城市道路美化、空气净化以及双向车辆灯光遮挡作用,并无阻拦行人横穿马路的功效,绿化带部分缺失并未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绿化带养护公司也无法预见行人会利用绿化带缺口横穿快速路,对该事故结果绿化带养护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并且事发后,绿化带养护公司已经第一时间把缺口补上。故绿化公司不应当因绿化带养护不当为梁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梁某在绿化带中等候时,下半身隐藏于绿化带中,从远处看上半身也被上方树叶遮挡。虽事发时天气晴朗,但宋司机在靠近绿化带一侧行驶,仍视线不佳。梁某于15时05分34秒从绿化带突然窜出,于15时05分36秒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时间仅间隔两秒,绿化带南侧边缘距离撞击点仅约两米,短于正常人反应时间和反应距离,超出宋司机的注意能力,其在快速行驶时无法回避撞击。事发时,宋司机无与驾驶无关的其他行为,在发现梁某后仅四秒钟刹车停下。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是梁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梁某身患二级智力残疾,家属应负扶养、照护义务,其独自出门无人看管致车祸死亡,显然家属未尽看护义务。因此,宋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对梁某的死亡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仅在无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相应律师费,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既需重视行人安全
也需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本案中,梁某的兄弟姐妹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看护义务,任由其在无成人看管的状态下独自横穿限速80公里/小时的快速路,这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

从绿化带维护方来看,绿化带养护公司的养护义务在于保障绿化带美化、净化及灯光遮挡功能,绿化带设置标准并非旨在绝对阻止行人穿越。因此,绿化带缺口固然属于管理瑕疵,但该瑕疵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缺乏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驾驶员来看,在正常行驶中对前方路况的预判,应限于通常可预见的风险。梁某突然从绿化带窜出,碰撞前仅两秒的反应时间、两米的距离,远低于正常人的反应阈值,超出了驾驶人合理注意义务范畴。驾驶员在本次突发事件中已尽到其所能及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主观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既需要对行人安全的重视,也需要对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行驶中承担着高度的注意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是以“合理预见”“合理规避” 为边界。

来源:公众号@上海奉贤法院、公众号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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