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曾和陈坤合唱路一直都在#
OK,唱了。
那要付费吗?
我的结论是:可能不一定。
近期,李荣浩2013年参与陈坤“行走的力量”公益音乐会合唱《路一直都在》的往事被翻出,引发版权讨论。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到底什么样的“免费表演”才不算侵权?
先说结论:
只有完全符合法律定义的“免费表演”,才能不经许可、不付报酬。而且,这只限于“现场”!一旦上网传播,规则就全变了。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一种被称为“合理使用”的情形是: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各位看清楚,这里有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硬性条件,可以理解为 “双向免费”:
1. 对观众免费
不卖票,不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包括最低消费、募捐捆绑等)。
2. 对表演者免费
不向歌手、乐手等表演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包括演出费、车马费、劳务费,甚至不能以赞助、推广资源等任何商业利益进行替代支付。
以李荣浩2013年的演出为例:
根据现有信息,陈坤的音乐分享会,观众免费入场,表演者(包括李荣浩)无报酬。
如果情况完全属实,那么该现场表演行为本身,符合“合理使用”,可以不事先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也无需支付表演的版权费。
但请注意,我的这个结论和网络上很多网友一句“公益的,无需授权”的依据不同,因为这里有一个重大限制,此规则仅限现场表演,不适用于线上传播!
这是最关键、最容易踩坑的一点!
一旦涉及信息网络传播,例如:活动主办方官方录制了演出视频,;将视频或音频放在网络平台(如微博、视频号、音乐App)上传播;哪怕是为了“公益宣传”,进行了线上直播。
那么,这立即构成了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
而要合法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单独获得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的授权,并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不过,根据现有信息,目前似乎没有官摄版本,且即便有,正如我前面几篇写的,这主要还是主办方的责任。
补充编辑一点:
吴向飞老师最后说的那点很重要,就是歌手是否有过核实主办方有授权?这个我之前在说单依纯本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也说过,歌手也有核实的注意义务。
从结果来看,双向免费且现场演出,无需授权无需付费。
但我觉得,从当时的版权环境来看,可能并没有我们今天分析的这么周到和全面,那在当下是否有过核实,的确是一个礼貌尊重的行业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