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检察政在做[超话]#实名投诉信(致最高人民法院)
投诉人:黄佩红,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西区1幢11号;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136465693
被投诉单位: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涉案案号:
一审:(2025)新0103民初5465号
二审:(2025)新01民终5891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一、投诉请求
1. 依法立案核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枉法裁判、错误认定事实、违法分配举证责任、纵容电信诈骗及洗钱行为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2. 依法撤销(2025)新0103民初5465号、(2025)新01民终5891号民事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改判被申请人李兵返还50000元及利息。
3. 依法追究本案一审、二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与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
二、案件基本事实
投诉人黄佩红于2023年7月17日被电信诈骗分子诱导,误将50000元转入被申请人李兵账户。投诉人无任何经济往来、无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明确案涉款项系电信诈骗被骗资金、投诉人与李兵无任何合意 。
投诉人以不当得利起诉李兵,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诉讼请求。核心错误:无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与被骗事实,采信李兵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的“外贸交易”抗辩,违法分配举证责任,以“指示性诈骗”为由错误裁判,实质纵容诈骗与洗钱 。
三、被投诉单位及审判人员违法事实(核心)
(一)故意违背事实认定,采信无效证据、无视关键证据,纵容洗钱与诈骗
1. 李兵证据完全无效,法院却违法采信:李兵仅提交与案外人“拉马扎”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无买卖合同、发货凭证、外贸结算单、案外人身份及授权证明,近200余笔交易无一笔完整履行证据,无法证明案涉50000元系合法货款,更无法证明案外人有权使用投诉人账户付款。原审法院仅凭瑕疵孤证认定“合法交易”,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 。
2. 无视公安机关关键证据,刻意掩盖诈骗事实:投诉人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直接证明案涉款项系被骗资金、投诉人与李兵无任何合意,属本案核心证据。原审法院无端否定关联性、拒不采信,以“指示性诈骗”为由驳回,实质是无视刑事诈骗事实,为诈骗资金洗白、纵容洗钱 。
3. 割裂因果关系,错误认定无法律关联:投诉人50000元系合法财产,因诈骗误转入李兵账户,李兵无合法依据占有控制,损失与获益存在直接唯一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刻意割裂联系,以“交易习惯”掩盖李兵无合法依据收款,属核心事实认定错误。
(二)违法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
1. 投诉人已完成不当得利初步举证: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李兵获益、投诉人受损)、公安机关材料(证明无法律根据、系被骗),已满足不当得利四要件初步证明标准。
2. 原审法院违法倒置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李兵主张收款有合法依据,应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据未达高度盖然性,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原审法院错误将“证明无法律根据、因果关系”的责任分配给投诉人,严重违反证据规则,属《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3. 同案不同判,滥用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提交自身多份同类胜诉判决、新疆本地同一法官/合议庭同类胜诉案例,原审法院无视同案同判原则,要求另行找案例并宣称“新疆都不支持”,故意违背生效裁判指引、滥用职权,属枉法裁判。
(三)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违背司法公正
1. 原审审判人员在明知案涉款项系电信诈骗赃款、李兵无合法收款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驳回判决,属《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3项“枉法裁判”情形 。
2. 裁判结果直接导致投诉人50000元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纵容诈骗分子与洗钱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公民财产权。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6、13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应当再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得利无法律根据、一方受损一方获益、因果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法官不得枉法裁判、滥用职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案件涉刑事诈骗,应依法处理,不得无视刑事事实枉法裁判) 。
五、证据清单(附后)
1. 一审(2025)新0103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
2. 二审(2025)新01民终5891号民事判决书
3. 银行转账凭证(2023年7月17日转入李兵账户50000元)
4. 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
5. 李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证明其证据无效)
6. 投诉人同类案件胜诉判决书、新疆本地同类胜诉案例
7. 原审庭审笔录(证明法院违法质证、采信无效证据)
六、综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违法分配举证责任、无视刑事诈骗关键证据、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实质纵容电信诈骗与洗钱行为,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核查,撤销错误判决、指令再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财产安全。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投诉人:黄佩红
2026年3月30日@中国新疆网官方微博 @新疆检察 @新疆乌鲁木齐中级法院 @新疆网官方微博 @新疆政府网 @央视新闻 @澎湃新闻 @新疆检察 @新华网 @新疆人大 @新疆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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