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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检察员刘建立,助理检察员叶治国在2024年3月办理我涉嫌掩隐案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篡改法律文书。
我实际刑拘日期为2024年3月8日;刘建立在起诉书上篡改为2024年3月15日,我的实际逮捕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刘建立批捕关押了我5个月零6天(中途只退侦1次)后在2024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隐瞒羁押日期39日,在起诉书上将逮捕日期2024年3月22日簒改为2024年4月30日(起诉书、逮捕证、判决书时间比对可证)。
二、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辩护权。
公诉人刘建立在我关押3个月左右时,第一次来成都市看守所要求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说给我量刑11个月被我拒绝,在我关押6个月2天,也是距第一次开庭前4天(总共开庭4次,6张传票)时明知我有辩护人,在我辩护人不在场时指定值班律师到场,第二次来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7个月,不签起诉23个月",胁迫在我被关押6个月2天时签下对我量刑7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刘建立叫我在开庭的时候不要乱说话,叫我不用担心,说"现在的新刑法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不会留有案底"。在2024年9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第1次(总4次)庭审时,我当庭叙述了被公诉人刘建立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过,(2024年9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查证)。
三、审判阶段违法补充取证。
在我被关押6个月(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9月9日)案件移送法院(2024年8月14日)近一个月后,刘建立于2024年9月9日,指使办案单位再次扣押办案单位已经退还于我的手机,从中掐头去尾、片面性拼凑取证,且从未向本人出示核对(手机扣押笔录时间、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录音可证)。
四、故意隐匿无罪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帮其代收货款的3张银行卡,有2张(尾数3012、7277)是我工作单位代为办理多年,用于每月接收工资的工资卡,另1张(尾数6018)是办卡十多年,内存几年前所存余额20几万的银行卡(银行卡内流水记录可证),公诉人刘建立故意隐匿这一事实,强行推断我用此三张卡,故意明知去接收涉诈款。
五、随意拔高"故意明知"的认定标准。
我在办案单位曾自述,在抖音刷到过洗钱方面内容,刘建立据此咬住我"曾经还接受过反诈宣传"。
六、篡改讯问笔录核心内容,伪造转帐时间。
办案单位电话通知我去第1次讯问"为何帮刘政代收钱",我如实回答:"刘政说因一些不懂规矩客户报警致银行卡被暂时封控,需临时代收,且之前被封控后去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后获得公安机关的解冻"。刘建立指使办案人员将批捕我当天再次对我同样所问我所答的笔录改记为"因刘政的卡被冻结了",以此推定我"明知资金非法",此份我未签名的笔录,公诉人刘建立做为证据,在2024年9月14日庭审时当庭宣读(当日庭审录音录像可查证)。
实际仅一、俩笔转帐发生在凌晨,刘建立虚构"21日后均为凌晨转帐",制造异常交易假象,并将拼多多自动转入微信后提现到银行卡从未质证过的分分钱做为我试卡的证据(微信、支付宝转帐流水记录可证)。
在我控告近一年后于2025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一位自称姓马的检察官给我来电话告知我,隐瞒超期羁押39日之后篡改法律文书为:"那不过就是笔误而已",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上逮捕日期、刑拘日期可以笔误?一次笔误两次笔误?是不是死缓都可以笔误为死刑,1年也可以可以笔误为10年?说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问我有没有录音录像?你们难道没有现场录音录像?我在看守所哪里去拿录音录像?(保存有完整通话录音,后期会在相关网络公布)还叫我去检察院再当面给我解释和沟通,电话如此解释还有必要当面解释?我要的既不是"解释"也不是"沟通",是我对刘建立控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依法依规的进行处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成都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开庭审理裁定我6个月16日的有期徒刑,是因为我的行为已经精确到了以"日"为单位,还是因为刘建立违规违法批捕关押了我6个月16日,你们为了规避被追责从而就丝滑的配合判决我6个月16日?如果你们的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核查合法合规(理解你们必须合法合规,因为牵涉到你们会被追责)。我是实名控告举报达一年多,请形成文字,逐一不漏(篡改法律文书、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判决书第7页未质证的拼多多零钱作为证据、认定21日后均为凌晨转账、审限超8个月后实报实销判我6个月16日精确到以"日"为单位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做出解释,以书面的方式对我送达回复。一审枉判,二审护短,你们的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所谓的"核查无错",不能成为你们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和借口!纵观历来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如此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一审枉判,二审护短所造成的,你们不能以此做为你们的盔甲、做为你们逃避甩锅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