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判例释疑
钱借出去,就得把钱收回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很多人都觉得,只要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就算对方不归还所借款项,凭着转账记录自己打官司肯定能赢。可是,最高院一则典型判例,却给每一个人敲响了警钟:在出现双方存在像情人这类特殊关系的情况时,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仅仅只有转账凭证是绝对不行的。
举一反三,除情人关系之外,我们也要考虑到亲属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还有就是时间较长的朋友关系,都有可能在本案中得到答案。
01 情人关系成案件转折点
那场风波的起点,是易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易某凭借银行转账凭证起诉涂某,诉求为让其归还借款,然而涂某却完全否认这笔借款事实,提出一个关键申辩理由,称其二人间长期维持着情人同居关系,所有转账并非是借款,而是源于这种特殊关系出现的赠与行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以及合伙经营款项,根本不存在所谓借款这一情况。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适用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行修改后为第16条,核心内容不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只要拿出银行转账凭证,就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说“这笔钱不是借款,是还之前的钱/其他债务”,就需要由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被告举证不能,法院就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同样适用了该规定。该条规定本意在于保护出借人,当仅有转账凭证时,会先推定此为借款,而后让收款方去举证证明并非借款。依照这个逻辑,法院将举证责任分给了涂某,然而她极难拿出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判决她进行还款。
02 最高法裁定打破常规认知
然而此事发展至最高法,出现了反转。最高法于再审裁定里清晰表明,当双方存有诸如情人关系这般的特殊身份关系之际,不能够再运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去分配举证责任。此核心观点,彻底打破了很多人那种“只要有转账便能够认定是借钱”的固有认知。
为什么突然出现这种转折,原因在于:普通民间借贷中,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亲密关系,转账目的性是十分明确的,要么是进行借款,要么是还款,在这个时候适用第17条,让被告去举证进行反驳,对于出借人来讲是比较公平的。然而情人关系却是不一样的,双方财产往来相当频繁,其中混杂着感情、赠与以及共同消费,实在是很难说清楚哪一笔钱是属于借的。
03 举证责任分配大不同
最高法这份裁定里,最为关键的调整,便是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普通民间借贷情形中,当原告拿出转账凭证时,便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行为,要是被告声称“这并非借款”,那就得由自己去拿出相应证据。然而在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状况之下,这样的规则就无法行得通了。
这时候,拿转账凭证去起诉的一方,得自己去证实两个关键事实:其一,双方存有清晰的借款合意,诸如存在借条、聊天记录能表明约定了借钱之事;其二,切实给付了借款。要是没办法证实这两点,哪怕转账凭证是真实的,法院也没法认定借贷关系已然成立,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易某便是因为借条真实性存疑,又无法证明 500 万元的转账属于借款合意,最终落得败诉下场。
04 法律理论揭示内在逻辑
从法律理论去看,民间借贷属于合同关系范畴。合同得以成立,必然离不开双方针对借款这件事情达成相一致的情况,这其实也得有“要约”以及“承诺”这些条件。情人这种特别关系里,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普遍不会表现的特别正式,欠缺明确“合同意识”,所以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是相当困难之事。
如果转账数额不大,而双方处于同居关系中,那这些钱极有可能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倘若转账金额十分巨大,并且有着明确的款项用途,比如备注,像写着“借款用于生意周转”这样的情况,法院有可能会考虑予以认定为借贷,不过前提条件依旧是必须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总而言之,在这种特殊关系里面,法院会格外审慎,不会轻易地便把转账当作借款来处理。
05 证据留存决定成败关键
这场官司所涉及的输赢状况,最终比拼的其实就是证据,在普通的民间借贷情形里面,借条、转账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这些都能够发挥出作用,然而在情人关系当中,主张“转账并非借款”的那一方,往往是很难留存下证据的,像口头约定的赠与、共同开支所产生的票据,谁会特意去留存这些东西呢?
所以,声称“是借款”的一方,应在转账之际多留个心眼,让对方书写一张借条,或者于聊天之时清晰提及“借”“还”“利息”这些关键用语,这些均可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倘若在转账的时候什么都未留存,事后对方一旦翻脸不认账,再去补充证据就困难了,最高法的裁定实际上是在告知众人,谁更易于留存证据,谁就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06 特殊关系借贷规则总结
最高法这份判例,给处在所有特殊关系里的人提了个醒,倘若双方是情人,或是同居伴侣乃至亲戚,发生大额金钱往来之时,务必要先把账算清楚,留存明确借条再加上转账凭证,借贷关系一般是能够成立的,就算两人关系特殊,这也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该还的钱依旧得还。
若仅有转账凭证,但无证明借款合意的其他证据,那么这笔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花费。尤其关乎金额大以及往来频繁这种情形,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简而言之,处于特殊关系里面的借贷,举证责任更为沉重,要求也更高,不能寄希望于“凭借一条转账就能通行天下”这种状况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这一判例,将“特殊身份关系下民间借贷的举证规则”清晰明了地进行了阐释,同时,也破除了“仅仅凭借转账凭证便能够认定借贷”这一误区。法律所注重的是公平以及严谨,在特殊关系当中的金钱往来情况,更需要把证据准备在前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
【裁判要旨】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