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举报老师性骚扰失败状告公安机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多次发信息骚扰他人生活,虽然所不属于淫秽侮辱恐吓信息,也可以拘留罚款。
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陈勇相关行为作了区分认定。
对晴枫所称摸脸、摸手、摸腰等肢体接触,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行为存在;即便退一步认定存在,陈勇作为教师、班主任,在教室或办公室等公共场合对学生实施拍打、摸头、打戒尺等行为,系面向不特定学生发生,也不符合猥亵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但在另一项争议焦点上,法院没有采纳天府公安分局的判断。
公安机关认为,陈勇与晴枫之间的聊天内容不具有淫秽、侮辱或恐吓性质,且晴枫在聊天中曾表现出一定回应,因此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法院认为不能脱离双方的具体关系、地位差异及行为后果作孤立、形式化判断。
陈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两年的微信聊天,部分时段从清晨持续到凌晨,频率高、时间长、信息量大。法院认为这已具备“多次发送”的客观基础,
而“其他信息”则涵盖那些不属于典型淫秽、侮辱、恐吓的信息。
陈勇的行为被定性为利用身份优势,将师生关系引向私密化、暧昧化甚至带有性暗示的方向,背离了教师职业伦理。
影响法官判断的另一个因素是,高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天然存在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权力差。教师在学业评价、纪律管理等方面拥有现实影响力。在这种关系下,未成年学生面对教师发起的越界交往,往往难以自由表达真实意愿,表面上的回应也未必意味着真实同意。
天府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在法院看来,未能充分考虑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及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实质影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同时,法院责令天府公安分局对晴枫的报案重新作出处理。
2026年3月25日,南方周末记者致电成都市公安局天府分局万安派出所,对方表示案情不便透露。
随着判决一同送达的法官寄语里写道:本案对公安机关和所有执法者,都是一个重要提示,面对未成年人,应在执法中注入更多的细心、耐心与同理心。
“我们更想对本案原告说,请不要因为这段不愉快的经历责备自己,它定义不了你的天空,更决定不了你的未来。”
那天,晴枫向其他女孩分享了这一信息。
因为母亲的工作缘故,晴枫从小对法律感兴趣,常去旁听庭审,希望未来能成为一名律师。高考后,晴枫如愿被法学专业录取。
成都市公安局天府分局没有上诉。重新调查期间,晴枫给法官写了一封感谢信:
“ ……倘若哪天,我遇到一个勇敢年轻、为自己维权的当事人,我一定会不遗余力地帮助他们 。”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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