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在山西大同务工工受伤。我的伤情先后经三家医院诊断,最终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手术记录明确写着:"见距腓前韧带腓骨止点裂伤,局部可见骨折,骨折块轻度移位。肌腱腓骨置入1枚3.0可吸收带线钉。
2025年2月,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我全部完整治疗记录后,评定我为十级伤残。可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后,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无伤残等级"结论,理由仅是"影像学未见明显骨折"一一而这份影像学恰恰是广灵县中医医院自己都承认误诊的检查结果(医院已于2024年8月18日向我出具《误诊证明》)。
我的关节里至今还留着一枚手术植入的铆钉,手术记录白纸黑字写明了骨折和韧带断裂,可省劳鉴委对这些铁证只字不提,仅凭一份已被医院自己否定的影像学报告,就推翻了初次鉴定结论。
更让我无助的是,我向山西省人社厅信访申诉后,先是未收到书面答复,后向省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查,签收后便再无音讯。再次信访时,工作人员只谈"程序合规",对我的实体诉求避而不谈,还建议我"一年后复查"。
我有手术记录、有误诊证明、有初次鉴定的十级结论、有国家标准明文规定﹣﹣韧带断裂并手术修复符合十级伤
残。可这些事实,为什么就换不来一个公正的结果?
我只是一名普通打工者,受了伤,手术了,植入了铆钉,却被告知"无伤残等级"。我想不通,也走投无路。恳请关注,帮我问问:这份鉴定结论,到底是在尊重事实,还是在"选择"事实?
本人实名求助,对以上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t.cn/R2WxTwX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