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3-3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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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真的是未卜先知的先进啊,昨天李荣浩跟单依纯的新闻出来,我就发现上海律协的公众号在今年3月27日就出了《律师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那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吧。

指引明确列明《民法典》《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涵盖文旅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效司法解释,确保指引的合规性与法律适配性。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的制度规则作为核心参考依据。原因是音著协作为国内法定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演唱会音乐作品公开表演许可的核心授权渠道,其管理范围、许可流程、收费标准直接决定了审核业务的实操路径。
还有本指引的核心定义是演唱会,其适用边界是中国大陆境内、面向公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 1000 人及以上、以真人现场演唱为主要内容的线下经营性演出活动。该定义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千人以下小型演出、非经营性公益演出、线上虚拟演唱会等场景,是适用本指引的前提。
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服务范围:核心是对拟使用音乐作品(含词、曲、采样等构成作品的内容)进行权属识别、权利状态查询、许可需求评估、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明确将歌曲音像制品的使用排除在主体服务范围外,仅可根据委托另行提供服务。

第二章 业务委托(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委托方范围(第五条:主办方、表演者等);委托协议(第六条:书面明示,告知许可义务与律师不代签/付费);材料提供(第七条:委托方真实完整披露曲目、使用形式等,协议约定违约后果);成本提示(第八条:服务+附加成本预估);周期预估(第九条:自有版权提前2个月,非自有提前3个月,基础核查15-30日,许可30-60日,国际/疑难更早,确保演出前15日完成);保密义务(第十条:谈判前签保密协议,许可合同加条款);风险提示方式(第十一条:书面备忘录/提示函+确认);交付成果(第十二条:审核清单、风险提示、许可意向草稿)。

第三章 准备工作(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确定法律地位(先厘清演唱会全部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确认法定责任主体(演出组织者),再根据委托方的身份,确定审核工作的核心侧重点:
委托方为演出组织者(主办方 / 承办方):重点提示其作为商业性使用主体,负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是版权合规的第一责任人;
委托方为表演者、经纪公司、策划方:审核重点是查询作品权利状态、确认演出组织者是否已取得完整许可,可协助完善与演出组织者的版权责任划分条款;
委托方为场馆运营方:审核重点是确认演出组织者的合规资质与版权审核情况,协助规避帮助侵权风险。);
适用场景判断(第十四条: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现场表演类:公开演唱(含翻唱)、演奏作品(含伴奏)、演出现场背景音乐使用;
改编类:对作品重新编排(改曲风、旋律、歌词)、采样作品片段使用(如截取副歌旋律作为前奏);
传播类:现场大屏幕 / 扩音器播放作品、演出录制后发行、网络传播、实时直播;
宣传类:将作品用作演唱会宣传片内容或背景音乐。
【无需取得许可、无需支付报酬的场景】:明确 3 类合理使用 / 公有领域场景,同时设置了例外限制: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作者死亡超过 50 年的音乐作品(如古典音乐词曲),例外:使用该作品的录音制品时,仍需核查录音制作者权是否在保护期内;
公益免费现场表演:必须严格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仅用于演唱会前后完全非公开的内部排练)。

第四章 审核实施(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编制清单(第十五条:单首列8项内容,书面归档,这部分指引做得很好,可以直接套用);核查要点(第十六条:间奏/未署名改编/临时增减);归属核实(第十七条:权属核查的 4 大核心官方渠道,2 个补充渠道,同时要求必须交叉验证、全程留痕:
核心渠道:音著协官网 “管理作品检索” 系统,查询国内外曲目管理信息;
官方渠道: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数据库,查询作品登记的权利状态;
辅助验证渠道:主流音乐流媒体平台(QQ 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的权利方公示信息;
疑难作品补充渠道:第三方版权数据库(Gracenote、鲸版权等),用于检索音著协未收录的国际曲目、复杂采样作品;
邻接权补充渠道:环球、索尼、华纳等唱片公司官网,查询录音制品的邻接权情况;
强制性操作要求:所有查询结果必须交叉验证,通过时间戳、截图等方式固定查询过程与结果,确保可追溯);
记录结果(第十八条:单首填权利状态、管理组织、许可路径、证据);已有许可链路审核(第十九条:期限/地域/范围+核心五权: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广播权);音著协许可(第二十条:iSMC平台“演唱会/音乐节”子类,费用参考座位数×平均票价×4%);非音著协许可(第二十一条:身份验证+谈判+权利担保条款+权利拆分分别授权,归档)。

第五章 疑难情形(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识别分类(第二十二条:合作/改编/采样/国际/权利不明五类及路径);提示应对(第二十三条:侵权风险提示、合理注意义务证据保存、替代方案);海外特殊指引(第二十四条:音著协→海外组织→数据库→直接授权六步,双语协议、提前4个月);主体变更(第二十五条:合同设通知与承继条款);场景变化(第二十六条:直播/录播须补充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平台协议约束);关联风险排查(第二十七条:诉讼检索+商标/不正当竞争排查,可委托专业机构)。

第六章 沟通协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音著协沟通(第二十八条:书面/会议确认费用等条款);表演者协调(第二十九条:合同明确组织者/表演者分工);多方权利人(第三十条:必要时委托代理机构)。

第七章 后续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被投诉应对(第三十一条:核查+协商/应诉/行政调解);归档(第三十二条:清单+协议+凭证等,按非诉要求保存);许可展期(第三十三条:四条件+补充付费)。

我觉得整体写的蛮好的,实操性很强,可以直接拿来就用,我就班门弄斧,再补充一点建议:
1.AI改编/AI翻唱 + 直播切片短视频二创
指引里没有,我们静待后期再出一些目前侵权比较高发的AI 改编 / AI 翻唱作品使用、直播切片短视频二创等新兴侵权场景。
2.邻接权规范补充(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
邻接权规范也需要一些补充:本指引将歌曲音像制品、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邻接权问题排除在主体规范外,而演唱会中有可能使用官方伴奏带、现场播放背景音乐、MV 片段、采样录音制品等场景。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即业内通称的 “二次获酬权”。
3.跨境曲目实操提示(税费、外汇、公证)
针对跨境曲目,律师需要提前向委托方提示跨境税费、外汇合规、授权文件公证认证等实操问题,协助对接专业跨境版权代理机构,确保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4.多主体责任划分细化
多主体责任划分需要更细化一点,《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虽有基础责任提示,但未对联合主办、冠名方、直播平台等主体的连带责任划分、内部追偿机制、临时加唱侵权的责任边界作出细化规范。
5.第二十条收费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按音著协标准缴纳许可费(通常为座位数×平均票价×4%),这里我们建议律师及时动态关注音著协、音集协官网公示的最新收费标准、分配规则与费率文件,将最新的管理费比例、保底收费标准、司法判赔参考纳入侵权风险评估体系,向委托方出具量化的侵权赔偿预判,确保合规建议与官方规则、司法实践同步更新,防止风险滞后。

指引对律师写了详细建议,那我们根据指引内容,给其他涉及主体也写一下实务建议吧:
一、演唱会主办方 / 演出组织者
1.遵循指引的时间周期要求,建立 “未经审核的曲目一律不得使用” 的内部审批机制,将前奏、间奏、嘉宾曲目、备选曲目全部纳入审核清单,严禁临演临时加唱。
2.针对联合主办模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版权审核义务、侵权责任划分与内部追偿机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转嫁法定的版权许可义务。
3.针对直播、回看、改编等不同使用场景,分别取得对应的著作权权能许可,严禁仅以现场表演权授权覆盖全场景使用;改编、采样作品必须同时取得原作品与改编者的双重授权。
针对权属不明作品优先替换,确需使用的通过提存公证、购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转移风险,避免盲目使用。
二、表演者 / 艺人及经纪公司
1.演唱主办方指定曲目时,要求主办方提供完整版权许可证明并留存记录;自行选定的翻唱、改编曲目,必须提前报备并纳入审核清单,严禁现场临时加唱未经审核的曲目。
2.对演唱作品进行改编、混音、采样的,必须提前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改编权许可,不得仅以表演权授权替代;与主办方的演出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许可的责任主体与违约赔偿责任。
三、直播平台 / 线上传播方
1.承接直播业务前,核查主办方是否已取得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确认授权范围是否覆盖直播、回看、切片传播等场景,严禁超范围传播。
2.与主办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主办方对版权授权的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授权瑕疵导致平台被追责的,由主办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立平台内容审核与版权监测机制,及时下架用户擅自上传的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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