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如下
一,办案机关光让嫌疑人、被告人低头认罪,而拒不出具或披露量刑建议,不对。
二、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指认同犯罪事实,认罚是指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捂盘不发盘就不对了,要及时抛出对价,双方达共识。
三、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也就是认罪认罚与克减程序成反比。认罪认罚越彻底,程序越简化。
四、认罪认罚服从时间递减规律,越早越优惠。
五、从宽可以宽到何种程度?也就是无罪之外的所有刑罚均可从宽,包括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免刑均可商量。
六、认罪认罚的表现形式,既可向公检法表示认罪认罚,也可以向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认罪认罚,也可以向监所干警表示认罪认罚。
有的法援律师考或值班竞然还不知道辩护人排位优先,奉令去做认罪认罚却不知道询问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辩护人,还为自己的占坑狡辩,真是无知又无畏。
七、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但不能以给派法援为名,诱导其认罪认罚。这是对法援程的曲解、滥用。
八、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签定《认罪具结书》,口说无凭。
认罪认罚制度非常重要,但目前的制度安排还非常粗放,远没有达到辩诉交易的程度。
东大本来就少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与意识,认罪认罚制度稍有不慎就变成压迫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工具。
因此,应该进一步增加平等对抗的意识,发挥辩护人的积极作用,方能达到契约刑事法的目的,还市民刑事法的本来面目。
杜兆勇律师2026.03.31于京西玄涛斋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