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评 | #国企反腐剑指盲目追求政绩#】#政绩观入规补齐重廉洁轻导向短板# 近日,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发布。在这部时隔17年再次升级的基础性法规中,一项新增条款引发广泛关注:将“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单独列为一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出十种具体禁止行为。
政绩观写入《规定》,绝非简单的条款增补,意味着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内涵,从过去侧重“管住手”的反腐逻辑,向如今同时强调“管住脑”的治理思维跃升;从“不贪不占”的底线坚守,向“不乱作为”的责任担当拓展,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逻辑与现实考量。
一
长期以来,对国企领导人员的廉洁要求,更多聚焦于“不拿不占”的底线。然而,大量案例表明,错误政绩观造成的破坏同样不容小觑,其危害甚至比贪腐更为深远、更为隐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就《规定》发布答问时,将“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列为国企领导人员存在的首要问题,其紧迫性与危害性不言自明。
一方面,贪污受贿损害的是部分国有资产,而错误政绩观引发的决策偏差,可能导致巨量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使整个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走向衰败。如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宋玉芳等人,为片面追求经营规模、营造“政绩假象”,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最终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飙升至109.7%,13家子企业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企业发展遭受重创。
另一方面,与贪污受贿的“显性违规”不同,政绩观偏差往往披着“有魄力”“敢作为”“求突破”的外衣,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只有当领导人员离任、矛盾集中爆发或问题彻底暴露时,人们才恍然发现,所谓的“政绩”背后,是难以收拾的“烂摊子”、影响长远的“后遗症”。这种“前人栽刺、后人挨扎”的行为模式,迫切需要从源头加以防范和纠治。
二
《规定》第十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出十种禁止行为,精准指向近年来国企领域暴露的政绩观偏差突出问题,为“管住脑”、规范政绩导向划出了清晰的“红线”,每一项禁令都直指痛点、戳中要害。
整治“虚胖”式增长。《规定》明确禁止“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直击部分国企领导人员“规模至上”的错误政绩观。现实中,一些国企领导人员为追求报表上的“漂亮数据”,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导致企业“虚胖”而不“强壮”,看似“政绩斐然”,实则为企业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纠治“包装”式业绩。《规定》禁止“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直指将个人政绩建立在“纸面繁荣”之上的违规行为。这类行为本质上是欺骗上级、误导决策,看似短期提升了“业绩”,实则掩盖了企业经营中的深层次问题,最终损害的是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长远发展根基。
遏制“失守”式扩张。《规定》禁止“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针对的是部分领导人员为追求规模扩张,忽视风险防控、放弃监管责任的任性行为。这种“重扩张、轻管控”的做法,往往导致企业管理混乱、权责不清,最终引发各类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
杜绝“挂靠”式拼盘。《规定》禁止“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剑指为装点“政绩门面”,不惜违规挂靠、虚假拼凑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虚增企业规模,更可能引发品牌受损、合规风险加剧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得不偿失。
这些禁令背后,反映出国企领导人员的政绩,必须建立在真实可信、可持续、符合国家战略的基础之上。任何以牺牲企业健康、忽视风险、靠数据造假换来的“政绩”,都不是真正的政绩,而是违背廉洁从业要求、必须被严格禁止的违规行为。
三
将政绩观写入《规定》,不仅是理念层面的重大突破,更在制度设计上构建了“惩戒、监督、激励”三位一体的完整约束闭环,让“管住脑”有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惩戒更加刚性,让乱作为者付出代价。《规定》明确规定,因政绩观扭曲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进入国企领导岗位。同时,还明确要按规定扣减、追索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形成了从纪律处罚到经济处罚的完整惩戒链条,打破了“干坏了换个地方继续干”的侥幸心理,让“乱作为”的人付出沉重代价。
监督更加精准,让腐败乱象无处遁形。新规着力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特别增写了外部董事监督规定,建立健全外部董事报告异常情况机制,强化对决策行为的全程监督;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强化数据综合分析和动态研判,重点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政绩观偏差和腐败问题,让“隐形政绩”乱象无处遁形。
追责更加科学,让敢作为者放开手脚。《规定》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明确了不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国企领导人员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这意味着,制度的本意不是“捆住手脚”、让领导人员“不敢作为”,而是要划清“乱作为”与“敢作为”的界限,引导国企领导人员既守住廉洁底线,又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简言之,国家需要的是创造价值的“企业家”,而非留下一地鸡毛的“政客”。政绩观入规,补齐了“重廉洁、轻导向”“重底线、轻担当”的短板。从“管住手”到“管住脑”,是廉洁要求的延伸,更是治理能力的跃升。(何华云)http://t.cn/AXfjF0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