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律师 26-03-3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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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剧 偷脸#AI短剧“偷脸”:当技术可复制,人格权不能被复制。

从迪丽热巴、杨紫到普通博主、模特,AI短剧正把“换脸”变成一门生意。而被使用的那张脸,往往从未获得授权。这已经不是技术创新,而是规模化的人格权侵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肖像权保护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完全一致”,而在于是否具备可识别性。换言之,只要观众能够“认出是谁”,哪怕只是高度相似的五官、神态或气质组合,也可能构成侵权。“改一点就不算”“换个名字就没事”,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更需要警惕的是,AI并非免责工具,反而可能放大责任。谁使用该形象牟利,谁就应承担法律后果。若存在批量制作、商业变现,甚至明知他人肖像仍持续使用的情形,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平台同样不能置身事外。对明显“撞脸”的内容放任传播、对侵权投诉消极处理,均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流量赚到了,责任也应一并承担。

问题的本质在于:低成本复制与高收益变现的失衡。当“偷一张脸”的成本趋近于零,而收益可以规模化放大,侵权就容易异化为一门生意。

#律师说法# 脸可以被AI复制,但权利不能被复制。技术可以突破边界,但法律必须守住底线。否则,今天被“偷脸”的是明星,明天可能就是每一个普通人。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