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律师说法##律师解读鞠婧祎被举报偷税漏税#
网络流传的举报信显示,指控控鞠婧祎存在巨额收入瞒报行为。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必要跳出情绪化讨论,从现行法律框架出发,冷静审视此事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程序及后果。
一、若举报属实,艺人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倘若税务机关经查证,认定举报内容属实,即鞠婧祎作为纳税人存在通过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行政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此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举报所称瞒报比例极高,若经核实,所涉罚款金额可能十分巨大。
其次,在刑事责任层面,风险同样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可能构成逃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该条款同时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情形,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出罪条款有严格适用条件,若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能适用。
因此,事件的最终走向,高度依赖于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涉案的具体数额、比例以及当事人后续的配合与整改情况。
二、原经纪公司丝芭传媒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丝芭传媒作为举报方,其自身在合约期间的法律责任同样需要审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艺人通过经纪公司取得的收入,如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性质,经纪公司往往在法律上被赋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丝芭传媒在双方经纪合约存续期间,是否依法履行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丝芭传媒已经依法代扣代缴了税款,那么其责任相对清晰。
反之,如果丝芭传媒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鞠婧祎追缴税款,但会对丝芭传媒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经纪公司未尽扣缴义务,主要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而非与艺人对税款本身的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之间的具体责任划分,还需结合经纪合约的约定、收入的支付流程、纳税申报的主体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三、偷税与漏税的区别及税务稽查流程
公众讨论中常混淆“偷税”与“漏税”,但在法律上二者性质不同。偷税,如前所述,强调纳税人的主观故意,即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列的欺骗、隐瞒等手段,其法律后果严厉。而“漏税”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通常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发生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在处理上一般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为主,除非情节严重,否则不涉及罚款中的倍数惩罚与刑事责任。
关于税务稽查流程,通常始于线索获取(如本次的实名举报)。税务机关会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进行案源管理,对线索进行核实。经初步审查认为有涉税违法嫌疑的,会立案进行深入检查,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后,将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若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
四、事件对影视作品《月鳞绮纪》的潜在影响
公众关切涉事艺人主演的影视剧《月鳞绮纪》能否正常播出。从现行法规看,作品播出主要受内容审查规制。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节目被禁止播放的情形主要针对内容本身违法,如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暴力等。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因主演个人涉嫌违法犯罪,其已完成的影视作品就必须禁播。
然而,在实践中,出于社会影响、舆论压力等多重因素考量,播出平台或主管部门可能会对相关作品的播出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不排除存在延期播出乃至调整安排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基于行业治理和风险防控的实践操作,而非直接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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