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31 12:5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鞠婧祎工作室声明#

前面说子弹飞一会,是有道理的。

我喜欢这个声明,特别是这段:

艺人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纳税等义务,并已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抽查、检查程序。

#鞠婧祎方否认偷税漏税#

说两点。

第一点,关于恶意举报

如果举报内容不实,举报方同样面临严厉法律追责。

我国法律中与不实指控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

1. 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的“情节严重”通常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情形。

2.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点,司法诉讼中,用舆论影响的后果

将尚未定性的举报内容公之于众,试图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程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

我国法律体系明确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公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和监督是正当的,但利用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企图影响案件走向,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在鞠婧祎事件中,如果举报方在税务核查结论未出之前,就通过公开渠道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并带有明显引导舆论、向艺人施压的意图,这种行为可能已超出合理监督范畴,涉嫌构成名誉侵权甚至诬告陷害。

除了如声明中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外,我有一个建议:

向审理法院提交“舆论干预”情况说明,详细说明对方通过公开举报、散布信息等方式试图营造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根据“三个规定”,司法人员对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法院会对此予以关注。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