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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超话 曝迪丽热巴滞留迪拜原因##鞠婧祎方配合完成抽查# 实名投诉信 (致最高人民法院):
投诉人:沈美珍,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
区南苑街道艺郡府5幛;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13735631372
被投诉单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涉案案号:一审:(2025)苏0213民初8237号
二审:(2025)苏02民终4917号 因立案庭未变更案由未交费
一审法院立案和结案案由:合同纠纷,判决书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投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5)苏0213民初8237号、(2025)苏02民终4917号民事判决和裁定书,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法院改判无锡泓泰鼎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泓泰)返还100000元。退还本人已交的诉讼费 2300元。
2、依法立案核查本案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剥夺诉讼权利、采纳被告假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等枉法裁判、纵容电信诈骗及洗钱行为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追究本案一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与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
二、案件基本事实
投诉人沈美珍于2023年5月19日被电信诈骗分子诱导,误将100000元转入无锡泓泰公司账户。投诉人与无锡泓泰无任何经济往来、无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民事诉讼建议函》,明确案涉款项系电信诈骗被骗资金、投诉人与无锡泓泰无任何合作意向。 因无锡泓泰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安认不未构成刑事犯罪,无法通过刑事追回损失,故投诉人起诉无锡泓泰要求返还本人财产,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核心错误:无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与被骗事实,采信无锡泓泰假的“股权转让合同”抗辩,法院以“原告抄股为目的诈骗”为由错误裁判,实质纵容诈骗与洗钱 。
三、被投诉单位及审判人员违法事实(核心)
(一)故意违背事实认定,采信无效证据、无视本人关键证据
1. 无锡泓泰证据造假,法院却违法采信:判决书采信被告提交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深圳公安已核实:案外人深圳市海瑞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合同不知情、公章不符,系他人假冒签订!无锡泓泰仅提交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未核查收购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公司地址等,在法定代表人未变更,股权未转让情况下,将公司的银行卡、U盾、密码等全部交给案外人,被告公司明显违反了银行卡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我的钱转入被告公司账户,资金所有权已发生变化,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占有或支配该款项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第3项 。
2. 无视公安机关的关键证据,刻意掩盖诈骗事实:投诉人提交公安机关《民事诉讼建议函》,直接证明案涉款项系被骗资金、投诉人与无锡泓泰无任何合意,属本案核心证据。一审判决书拒不采信本人的转账记录和《民事诉讼建议函》,以“原告以抄股为目的转入被告账户,被告账户不受控制”为由驳回,实质是无视刑事诈骗事实,为诈骗资金洗白、纵容洗钱 。
3. 割裂因果关系,事实认定多处错误:判决书关键日期2023.5.14、款项流转路径等
投诉人100000元系合法财产,因诈骗误转入无锡泓泰公司账户,无锡泓泰无法证明收取案涉100000元有合法依据,损失与获益存在唯一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账户不受控制没有获益,那是被告法人赵某私自将银行卡、U盾、密码等交寄给他人引起的,原审法院刻意割裂联系,属核心事实认定错误。
(二)程序严重违法:未向投诉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违规按普通程序收取诉讼费 2300 元;无故拒绝我女儿凭母女关系证明 + 授权委托书参与庭审,剥夺委托代理权。
(三)剥夺质证权:开庭前未依法送达被告 16 页答辩状及证据,我邮寄书面质证意见被无视,质证权形同虚设。
(四)法律适用故意错误:
1、传票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结案案由写为合同纠纷,判决书又改为不当得利,原审法院违法倒置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无锡泓泰主张收款有合法依据,应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据未达高度盖然性,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证据规则,属《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法官曲解民法典第985条,未及时调整案由为侵权纠纷。
2、同案不同判,滥用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提交多份我国各地同类胜诉判决及江苏本地同类胜诉案例,原审法院无视同案同判原则,故意违背生效裁判指引、滥用职权,属枉法裁判。
3、 裁判结果直接导致投诉人100000元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纵容诈骗分子与洗钱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公民财产权。
(五)履职严重不作为:审判法官办公电话长期不通,12368 投诉、在线留言、书面质证材料均石沉大海,偏袒被告、办人情案意图明显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6、13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应当再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得利无法律根据、一方受损一方获益、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7条,1169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法官不得枉法裁判、滥用职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案件涉刑事诈骗,应依法处理,不得无视刑事事实枉法裁判) 。
五、证据清单(附后)
1. 一审(2025)新0103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
2. 银行转账凭证(2023年5月19日转入无锡泓泰公司账户100000元)
3. 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民事诉讼建议函》
4. 无锡泓泰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证据无效)
5. 开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证明法院违法采信无效证据)
6.文书送达记录、书面质证邮寄凭证
7.母女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
8.深圳公安回复
综上,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严重程序违法、剥夺诉讼权利、采纳被告假证据、事实认定错误、无视刑事诈骗关键证据等作出枉法裁判,实质纵容电信诈骗与洗钱行为,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核查,撤销错误判决、指令再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财产安全。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投诉人:沈美珍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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