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度沿用民国时期的税收体制(甚至还裁并了部分税种),然而在近乎同样的税收制度下,新政权却征收到了比民国更多的税收。
但这种增长并非建立在新政权对税制的根本性变革之上。相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政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民国旧制。当时全国税种体系几乎完全承袭了民国时期的框架,仅做了少量并税处理;工商业中最重要的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其税法内容、征税方式乃至具体条文表述,都与民国时期的税法高度相似,甚至存在整句沿用的情况。
当时的北京市政府报告,和民国政府1947年—1948年的年均征税量相比,新政权1949年征税量价值是其3.5倍,1950年征税量是其15倍。天津市税局报告,和民国政府1947年—1948年上半年征收的所得税相比,新政权1949 年下半年征收的所得税价值是其13倍,即新政权只用了1/3 的税期,就征收到了解放前13倍之多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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