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26-03-3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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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回应鞠婧祎涉税事项 ​​​#】[话筒]#明星逃税是占了其他纳税人便宜#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发文:3月30日,我局收到关于鞠某某涉税事项的实名举报。自2025年9月起,我局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经认真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并已向举报方反馈了调查结果。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为本次举报是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我局依法不予受理。

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税收监管,一体推进查处违法、优化执法、促进守法、保护合法,努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和诚信纳税的税收生态。感谢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

范冰冰、郑爽、薇娅、邓伦……近年来多个演艺人员、网红主播等因偷逃税受到惩处。

“明星逃税,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税收,还有中国的法治秩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明星作为高知名度、高收入群体,其团队或个人“处心积虑”偷逃税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纳税人产生“不良攀比”效应,从而影响纳税积极性和遵纪守法主动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珍惜社会公众赋予的“流量”,做正能量的带动者和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作贡献的榜样。

至于有些所谓“粉丝”为逃税明星“叫屈”,辩称明星工作繁忙没时间关注纳税等具体“细节”事务,刘剑文认为,明星、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在赚取高收入同时,享受到更多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理应缴纳与收入相对应的税款,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就相当于“占了其他纳税人的便宜”。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漏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初次违法有条件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网友表示对此条表示不太理解,希望加大逃税违法成本。

刘剑文认为,刑法典中之所以把“偷税罪”修正为“逃税罪”,是对人民物权的尊重。“偷”是侵占“他人”财物,而“逃”是自己“赚钱”后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修正后更符合中国刑法体系的整体性。

至于对认错认罚、积极补缴的行为人,实行五年内初犯免于刑责,这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如果对需要缴纳巨额补、罚等涉税资金的当事人采取刑事手段、司法控制,不利于其处置财产以筹措应缴纳资金。#丝芭三问鞠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