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否认抄袭#
又是个好案例,我们李荣浩真是个音乐法的宝藏男孩~~
就这案例,提着灯笼都找不到的极佳法考案例啊,谁会这么250一顿文件乱发哈哈哈哈。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扒带学习是侵权行为吗?
近日,音乐人李荣浩就歌曲《小眼睛》被指抄袭平井坚《Signal》一事发长文回应,称该曲实为20年前的“扒带练习作品”,因文件管理混乱被误发至版权公司,后未经其确认便授权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纯粹的“扒带练习”——即为了学习作曲、编曲技巧而完全复刻原曲旋律与和弦进行——只要严格限于个人学习、研究的非商业目的,就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但关键转折点在于“使用目的和范围”。
一旦这种练习作品脱离个人领域,进入商业发行渠道,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
商业发行意味着面向公众传播并可能获利,这直接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侵权。
不过,我注意到本次事件中,版权公司在未与创作者确认的情况下直接授权发行(虽然李荣浩也说,版权公司是有权的),但从行业规则来看,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对其出版、制作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应尽到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即使李荣浩与版权公司的合同赋予了后者独立授权权,这不能免除版权公司对稿件来源和内容进行基本版权审查的法定义务。
面对一首旋律与知名作品“100%一样”的歌曲,专业的版权公司理应通过审查发现异常。
如果其未能尽到这一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流入市场,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与李荣浩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荣浩自嘲说,“哪个250抄袭会抄得100%一样”,这句气话反而点出了版权审核的失职,如此明显的雷同,本应在流入市场前就被专业机构拦截啊。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