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書club 26-04-0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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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書club[超话]# 绪论丨《秦汉史》是记述和研究中国秦汉时期历史的断代史。这个时期的断限,是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开始到公元220年东汉灭亡为止,包括秦(前221年至前206年)、西汉(前206年至公元8年)、东汉(25年至220年)三个朝代,和一个短命的王莽政权(公元8年至24年),共440年的历史。
  第一节 秦汉时期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在正式进入对秦汉时期历史的研讨之前,首先必须了解这个时期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所占的地位。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时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页)因此,我们研究历史,一方面不应割断历史;另一方面更应注意到,在川流不息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时期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特别重要的时代,它对此后的两千多年历史产生过深远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的过程 支撑着巍峨的封建社会大厦的,是封建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久远的途程。从西周中期,就出现过“土地交换的现象”(《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见《文物》1976年第5期),一直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标志着“井田制在王畿内开始崩溃”(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第288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但这仅是在中国局部地区出现的封建制因素,距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最后确立还很远。
  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年至前221年),在“礼崩乐坏”的形势下,土地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这种变化概括起来属于两种性质。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并未改变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另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土地私有性质的变化,这在土地制度发展史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前一种变化,就是井田制破坏和爰田制的出现。这主要发生在地处关中的秦国。在拙著《秦史稿》中对这一变化已有详细论述。简单地说:爰田是在井田制崩溃后发展起来的,是奴隶社会国有土地的高级阶段,其发展程度更接近于封建土地私有。后一种变化,主要出现在关东的齐、鲁晋及长江流域的楚国,性质是由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制土地私有的飞跃,其标志就是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但“初税亩”仅仅反映了封建土地私有在鲁国得到承认。鲁国是先进地区,其他地区达到这种程度还在很久以后,如秦国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其性质同“初税亩”相似,但却比“初税亩”晚186年,在简公七年(前408年)才在秦国出现。可见,春秋战国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各诸侯国先后不同。现有资料证明:直至战国末期,一方面有“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的封建土地私有的现象,也有如赵括那样“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的地主,也出现了“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之类的土地私有观念,甚至“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竟达“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但另一方面,终战国之世,国有土地仍然存在,从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提供的资料中,可以找到不少这方面的证据。这说明从商鞅变法开始,直到秦王朝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尚处于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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