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芭起诉月鳞绮纪承制方#
挺常见的纠纷,代表经纪公司面对艺人解约时,娱乐法律师会常用的方法,但不知道为何放在丝芭传媒身上就觉得有点不对味。
近日,丝芭传媒发布声明,称已起诉电视剧《月鳞绮纪》的承制方,指控其在明知鞠婧祎与丝芭存在合约纠纷的情况下,仍坚持拍摄,侵犯其合法权益。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在艺人解约纠纷期间,原经纪公司能否起诉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如影视制作方)?如果能,依据是什么?
一般主张第三方“侵害债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纪公司会主张,第三方在明知艺人与本公司存在有效独家经纪合约的情况下,仍故意引诱或放任艺人违约合作,该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同债权(即基于经纪合同享有的独家经纪权益),或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但关于第一点“侵害债权”,有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先例,是韩国SM公司起诉黄子韬及其合作品牌方的系列案件。
(不好意思,把最近减肥秃头的韬韬带出来了,我不是故意的,为了研究)
在黄子韬与SM公司存在解约纠纷期间,SM公司在中国起诉了聘请黄子韬代言的品牌方(通用磨坊公司),主张其“专属经纪权”受到侵害。
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SM公司主张的 “专属经纪权”产生于合同,并非《侵权责任法》(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保护的固有民事权益(如物权、人身权)。
合同权利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即SM和黄子韬)。
最终法院认为,品牌方在不知情或无法核实合同细节的情况下,与艺人开展商业合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品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SM公司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因此,SM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多次驳回。
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中国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经纪公司将合同纠纷扩大至第三方的诉讼持非常审慎的态度。
关于另外一点,不正当竞争。
这也不是丝芭第一次干这事儿了。
在丝芭诉黄婷婷合作方(威富服饰、博慕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明确指出,在无证据证明合作方存在“明显恶意”的情况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纪公司与艺人的纠纷应通过合同纠纷解决,合同权利具有相对性。
因此总结一下,丝芭传媒起诉剧方,更多是一种舆论攻势,在法律上面临几个核心挑战:
丝芭必须首先在与其艺人鞠婧祎的诉讼中,成功证明那份约定合约至2033年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这是所有后续主张的基石。目前,双方对合约真伪存在争议,笔迹鉴定结果也未有一致结论。
即使合约有效,丝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月鳞绮纪》承制方在签约前,已明确知晓鞠婧祎与丝芭的独家经纪合约仍然有效且存在争议,并存在诱导违约的恶意。
最后,如同黄子韬案所揭示的,法院倾向于认为,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应通过双方之间的违约诉讼解决,而非轻易让善意的第三方商业合作方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