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芭起诉月鳞绮纪承制方##律师说法#
针对丝芭传媒起诉《月鳞绮纪》承制方一事,值得从几个法律角度探讨:
一、合约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丝芭声明称合约期限至2033年,若该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演艺经纪合同往往兼具委托、行纪、居间等多重属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履行情况、双方信任基础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单方解除权。
二、若鞠婧祎未经同意出演,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
若鞠婧祎在合约有效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接拍第三方影视项目,且合同明确约定其演艺活动须经公司许可,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但“根本违约”的认定需考量该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赔偿公司预期收益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具体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确定。
三、承制方是否构成侵权及连带责任
丝芭指控承制方“明知艺人有合约在身仍一意孤行”,若查实承制方确实存在明知或应知鞠婧祎无权出演却仍与其签约的情形,则可能构成对丝芭合同权利的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若承制方系基于鞠婧祎单方陈述而签约,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合同限制,则其责任认定可能存在争议。
四、能否叫停剧集播出
除非丝芭能证明其对剧集享有著作权或存在其他法定权利,否则仅凭艺人经纪合约难以直接叫停剧集播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停止播出”这类禁令,而是更倾向于判令赔偿损失。若丝芭能证明剧集播出将对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已申请诉前禁令并获得法院支持,则存在叫停可能。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合约效力认定与违约事实的证明。双方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最终结果取决于合同约定、证据完整度及法院对演艺经纪合同特殊性的司法裁量。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