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4-0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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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完助理的一个证据目录,反复告诫自己带助理需要有耐心,要给他人予以包容,对助理准备的证据目录提出几点建议:

1.证据目录不是简单的证据梳理和罗列,其有内在的逻辑,如果仅仅是将证据罗列为1、2、3,没有任何的价值和帮助;

2.组装证据目录时需要提前拆分请求权基础,分组分类对于证据进行组装,实际上就是分组分序逐一证明自己的请求权成立,拆分证据、分组分类很重要;

3.以本案所涉人身侵权案件为例,首先需要去证明侵权事实【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但本案存在赔偿协议,此方面可以依据赔偿协议予以证明,其次需要拆分证据、由每一组证据去证明赔偿项目以及具体金额,比如医疗费由病历、票据等证据证明,不要把所有的证据列在一起称一共需要赔偿多少元;

4.在对证据分组分类时,一组证据达到一个证明目的,组内的每一项证据按照时间或者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进行准备,不要在时间或者逻辑上搞的乱七八糟;

5.现在庭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相结合,在写证据目录时直接把相应的法律依据摘录进去;

6.本案证据不完整是因为有些证据或者费用未产生,比如说本案的律师费、当事人还没有支付至律所,再者说本案的交通费、我们还没有去外地,所以此类证据无须在立案时的证据目录上体现,只需要在实际产生后、开庭前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受诉法院;

7.关于证据目录的案由,虽然委托代理合同上写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但民事起诉状上写的是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应当以民事起诉状确定的案由为准,且侵权责任纠纷作为一级案由和二级案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允许选择此类一级案由或者二级案由,应当优先选取四级案由或者三级案由;

8.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