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本金1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我挑了其中三条比较霸道的条款,拆开来说一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这条写的是,你要担保的不只是150万本金,还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法院判决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银行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等。
如果有人跟你说“给我做20万的担保吧”,别轻易答应。这20万只是本金,没算上背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利息。特别是复利,真要算起来,数额会大得吓人,看看银行的计算标准就知道了。
第五条 保证人死亡
这条规定,如果债务到期后保证人去世,保证人的法定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说白了就是保证人不在了,债务不会跟着消失,而是由继承人接着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子子孙孙无穷匮也?
第六条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如主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就债务人应向甲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责任,乙方作为第三人自愿加入该债务,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中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即担保人如有过错,赔偿责任不超过主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
但这份合同说的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你们这帮保证人会自愿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偿还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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