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版权角度来聊,为什么李荣浩今天对于他自己抄袭嫌疑的解释和单依纯对盗用著作的解释一样无力。(之前关于单依纯方的法律科普:http://t.cn/AXIV5QvL)
首先版权法是结果责任导向,不是主观是否恶意,他向版权公司提供《小眼睛》的原曲,作品被发行,发行的作品和已经存在的作品100%雷同,那这个侵权责任链条已经形成。“只是练习不是用来卖的”并不能作为辩护论据,只要是主动交给商业公司,就代表同意进入商业流通链条,就可能构成侵权事实。侵权不由“我没有抄袭”的声明决定,法律不关心动机,只关心原创作品是否被复制,李荣浩是否获得授权。
其次作为艺术家,不能用“版权公司自己发的”这种话术来逃脱责任。这里的关键法律问题是,李荣浩当时给版权公司的究竟是什么?他有没有明确说明这些作品只是练习/改编?如果没有,法律默认你作为提交者,就是著作权拥有者或者改编权拥有者。就算是版权公司操作失误,李荣浩也承担过失责任。
如果说李荣浩说的句句属实,那他唯一稍微好一点的就是没有像单依纯方一样得到明确书面拒绝依然盗用,这就是没有主观恶意和有主观恶意的区别。即使主观恶意不改变侵权事实,但也许在法律责任判定中会有迂回空间。但是李荣浩最重要的还是正面回应一下,John Mayer等歌手的歌曲是如何被拼接拼凑?既然都已经让大众开始聊版权,那不要只解释自己“没有主观恶意”的过错,也要澄清大众真正在意的抄袭嫌疑。不然即使在法律上可以脱责,骨子里也是躲避争议的懦夫。
(我说了我不是李荣浩粉丝了,我没那么土,我只关心版权。还有很多人说李荣浩不配指责他人侵权,但任何人都有权利指责他人侵权,维权权利不随人品走,只和著作权走。有一天单依纯的歌曲被盗用,我也希望她能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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