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冒用成法代女子自己告自己# #律师解读被冒用证件成法代维权关键#】山西太原的尹女士在大连读书期间丢失过身份证,2024年1月,她意外发现自己成为大连市两家公司的高管,分别是注册在大连中山区的某牛商贸有限公司和注册在大连金普新区的某斯融资租赁公司。尹女士随即与这两家公司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她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中山区市监局很快给她发送了一份表格,她填写完毕后,提交了报警记录、身份证补办证明、毕业工作后的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等证据,中山区市监局随后为她撤销了在某牛商贸的监事和股东身份;而金普新区市监局两年多来一直拒绝为其撤销登记,声称除非有法院判决。无奈之下,尹女士将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开庭后法官告知她,诉讼需进行笔迹鉴定,费用约为2万元。然而这家公司属于皮包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即便尹女士打赢官司,也可能无法追偿诉讼费用。法院通知她要么缴纳2万元鉴定费,要么撤诉。尹女士陷入困局,无奈撤诉,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宁欣(@草莓大棚徐律 ) 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尹女士起诉被告公司如果胜诉,在公司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可在执行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收到该法律文书后,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撤销登记。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虽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本案中被告公司无任何资产,即便尹女士胜诉,也难以执行回鉴定费用。对此,法院审查冒名登记事实应综合判断,笔迹鉴定并非唯一证据,不应将其作为必经程序。
徐宁欣不建议尹女士自行注销公司。她指出,尹女士如果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注销公司,其在所有法律文件(如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等)上的签字,都将被视为对之前冒名登记事实的事后追认,这意味着她从法律上承认了自己是该公司的合法负责人,需自愿承担该身份所对应的全部责任。
徐宁欣表示,金普新区市监局要求尹女士提供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实质上是在法律规定的挂失补办义务之外,给公民附加了不合理的额外义务,于法无据。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登记机关积极履职、主动调查。公民身份证丢失后及时补办,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身份被冒用风险,责任在于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的登记机关或相关机构,而非丢失证件的公民。
徐宁欣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涉嫌冒名登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当公民提供初步证据反映身份被冒名登记后,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调查或处理,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表现包括明示拒绝、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怠于履职等情形。
此外,徐宁欣提到,若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金普新区市监局不作为,若市监局主张“登记签名是真实的,不存在冒名登记”,则需由市监局对签名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市监局申请笔迹鉴定,相关费用应由其先行垫付,而非由尹女士承担。 (记者 宋世锋 剪辑 马斌)http://t.cn/AXICghE6 http://t.cn/AXICDwz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