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26-04-0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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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权案件简讯#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赵丽颖女士诉汪*(微博用户“玉*******胜”,UID:566****562)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汪*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赵丽颖女士公开致歉。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汪*利用自己注册、使用的涉案微博账号持续发布针对赵丽颖女士的侮辱性言论,涉嫌侵犯赵丽颖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汪*在微博中所发博文,针对赵丽颖影视作品、娱乐节目等,发布大量贬损性文字评价,对原告的代称多使用侮辱性词语。因被告所发博文面向不特定受众,相关内容贬损原告的公众评价。而原告作为演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是其事业良性发展的基础。被告对原告的侮辱性代称、贬损性评价,是对原告职业形象的破坏,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明显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人民币80000元。【详见(2025)冀109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2026年4月2日,被告汪*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赵丽颖女士公开致歉。目前,被告正在履行赔偿款项的法律义务。

附:被告汪*于2026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三版刊登的致歉声明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