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4-02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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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投稿。

我与网友有个争论,他说公民看到犯罪行为可以见义勇为。我的观点是,个人判断可能与事实不符,且是一面之词,只有经过法律机关调查审判且有罪才是罪犯,其相关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这之前,个人说“犯罪行为”是没有效力,没有意义的。

蔡老师,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不吝赐教,谢谢!

#我发个微博,请留意.#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