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俪、吴慷仁的《危险关系》有一处我很喜欢,就是内地影视剧终于很难得出现了正面的、专业的、理性且公私分明的女律师形象。周律师这个角色塑造很好,虽然台词里的法律知识有一些法律上的小瑕疵,但是整体已经很专业了。
演员长相有一点中国台湾谢盈萱的感觉。
她昨天基于对当事人保密的原则,不能透露余可欣的事情,但是良心与正义又让她觉得自己需要说点什么,于是她说,我给你们讲个故事,然后讲了保险法上的一个知识,通常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会将受益人写为配偶;可一旦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受益人的受益权会因身份关系的变更,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上的变化。这种处理方式,既严守了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与执业底线,又不辜负自己的正义感。这个讲述的方式非常好。
只是这里有一点瑕疵是在当前国内的人身保险投保实务中,我们极少会仅以 “配偶” 这一身份关系指定受益人。规范的操作是明确标注受益人的姓名 + 身份证号以锁定具体主体,以此规避婚姻关系变动引发的受益权纠纷与理赔争议。
还有一些合同会约定受益人为“法定”,但是线下操作很少见,一般都是网络保险合同,最典型的是公司批量为员工投保,一个个变更工作量太大了,所以一般模板就是受益人是“法定”,则是依照《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确定受益人。
还有一些极端情形,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示风险后,投保人仍坚持以 “配偶” 为受益人,有这些法律后果: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若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仅约定为“配偶”,未标注具体姓名,则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若离婚后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无配偶,则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若被保险人离婚后再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现任配偶将被认定为合法受益人,原配偶丧失受益权。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若丈夫为妻子投保,受益人约定为“配偶”,则以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即便后续二人离婚,合同成立时的原配偶仍享有合法受益权,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失效。
3.同时约定“配偶+具体姓名”
若受益人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如“配偶XXX”),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夫妻身份关系已解除,均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所以,我们参保时,还是应该听工作人员的指引,避免陷入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况,回到剧里,更为专业的做法是查看保险合同,到底是写的配偶,还是姓名身份证号还是配偶家加姓名。当然剧里已经做的很好了。
此外,剧里的女性警察也都很正面。我觉得这一点也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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