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4-0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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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求职须擦亮眼 #警惕虚假招工骗局#】满怀期待找工作,不料落入诈骗陷阱。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5年2月,甲某因沉迷酒吧消费,导致入不敷出,萌生通过诈骗他人钱财牟利的念头。他先后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招聘杂工”“招聘通讯工作人员”等虚假信息,以高薪日结、月薪5000元等条件吸引求职者注意。

顾某看到招聘信息后添加了甲某微信。甲某谎称自己与顾某年龄相仿,借此拉近距离、博取信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甲某虚构投资门窗生意、参与通讯项目等理由,承诺四六分成,诱使顾某陆续转账、支付现金共计6万余元。其间,为维护信任甲某还以“分红”名义返还顾某5800元。与此同时,甲某以“招聘通讯工作人员,月薪5000元左右”为诱饵,吸引舒某上钩。他不仅为舒某介绍所谓“放光缆和监工”的工作,还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此后,甲某以缴纳培训费、保险费、办理工作证等名义,先后骗取舒某7.9万余元,中途返还部分钱款后,实际造成舒某损失4.1万余元。

案发后,甲某于2025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甲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网络招聘虽便捷,但风险亦不容忽视。求职者在面对“高薪”“轻松入职”“熟人介绍”等诱惑时,务必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及招聘信息真实性,切勿轻易转账或交付财物。如遇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来源:广西法治日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