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公开举报信
被举报人1:刘攀,现任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被举报人2:孟庆文,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
举报事项
1. 被举报人刘攀存在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凭空捏造事实、罗织罪名、隐匿无罪案卷、违规异地移送案件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蓄意制造冤假错案,陷害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毅。
2. 被举报人孟庆文存在程序空转、枉法起诉、不履行检察官法定职责、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在外部压力与领导干预下,对明知无罪的张毅违法提起公诉,严重触犯司法公正底线。
事实与理由
具体事实经过如下:
一、初始调查已明确张毅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予结案
此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在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专业指导下,针对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毅相关问题,开展了长达半年的全面、细致调查,形成了多册完整案卷,经过严格审查核实,最终依法得出张毅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刑事追责标准,应当予以结案的明确结论。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结论。
二、刘攀无视法律底线,捏造罪名、干预司法,蓄意制造冤假错案
被举报人刘攀身为古冶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本应严守党纪国法、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但其毫无法纪底线、不敬畏法律,公然违背司法公正原则,凭空捏造事实、恶意罗织罪名,无端指控张毅涉嫌徇私枉法、房产交易受贿,全然不顾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已查明的无罪事实。
刘攀为强行将无罪之人入罪,先是违规协调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古冶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张毅强行提起诉讼,遭到古冶区检法两家单位严词拒绝。古冶区检法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明确认定张毅不构成犯罪、未达到起诉标准,坚决恪守司法公正。
在本地检法坚持原则、无法达成目的后,刘攀丧心病狂,利用职权将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形成的无罪案卷蓄意藏匿,刻意掩盖张毅无罪的关键证据,随后违规操作,将其凭空炮制、捏造的虚假案件材料,异地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意图通过异地起诉的方式,强行对张毅进行刑事追责,蓄意制造冤假错案。
三、孟庆文枉法履职,程序空转,违法提起公诉
被举报人公诉人孟庆文,全然无视检察官客观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职责,抛弃司法公平正义底线,在刘攀的违规干预、外部压力及领导授意下,不对案件证据进行任何实质审查,不核实古冶区检察院已有的无罪结论,仅仅进行程序空转,草率将张毅案起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孟庆文更是公然漠视司法职责,直言“我们向古冶纪委调卷了,不给调,我们没法。对错让法院敲锤定去吧”,完全放弃检察官审查案件、明辨是非、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法定责任,将公诉权沦为枉法追诉的工具,属于典型的枉法起诉、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严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提起公诉,严禁徇私枉法、枉法追诉。
上述被举报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背司法公正,滥用职权、枉法履职,蓄意制造冤假错案,侵害了张毅的合法人身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司法环境和法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举报请求
1. 恳请上级纪委监委、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上级人民检察院立即对被举报人刘攀、孟庆文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立案彻查,依法依规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2. 立即调取并还原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毅案的原始无罪案卷和2025年提交的相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排非申请,终止对张毅的违法诉讼程序,依法撤销对张毅的错误起诉,还张毅清白;
3.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制造冤假错案、干预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严肃整治司法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司法独立、公平与正义。
举报人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完全真实,无任何捏造、夸大、诬告陷害行为,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中心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纪委监委
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张怀恩
地址:唐山市乐亭县艾庄村
2026年4月3日
附:客观证据
1. 唐山市检察院和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张毅案原始无罪案卷至古冶区纪委和调取该卷宗古冶纪委不给调的录音录像;
2.古冶区纪委监委出具无法提供案卷并加盖古冶区监委公章的说明;
3. 指控的证人被纪委逼迫威胁出假证、篡改的笔录、张毅没有请托事项、纪委领导让办案人编造事由、编造购买房产低于市场价笔录、检法司法单位由纪委领导去协调给认可张毅走起诉法律程序,指使古冶区发改局出具不实做价等书证录音录像证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长安网 @河北长安网 @河北省纪委监委 @河北省委政法委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清廉河北 @河北检察 @河北高法 @新华社 @法制日报 @中国报业 @华商报 @中外通讯社 @新黄河 @大象新闻 @央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