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十余年后前女友携子索抚养费#获法院支持】据新疆法治报:2008年,家住额敏县的陈某(男)与谢某(女)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两人仅共同生活4个月后就因感情破裂而分手。
2009年11月,谢某生育一子小谢,但并未告知陈某,而是带着小谢离开额敏县。此后小谢一直随母亲在外地生活,陈某也与他人结婚,并已另外育有2个孩子。
随着小谢逐渐长大,花销越来越多。2025年初,谢某带着小谢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支付了4000元抚养费后认为,谢某并未证明孩子是自己亲生的。
2025年6月,谢某作为小谢的法定代理人,将陈某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小谢出生至2025年5月的抚养费,并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谢年满18周岁。
但审理过程中,陈某一直否认与小谢存在亲子关系。在法院的主持下,陈某与小谢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结果明确认定陈某是小谢的生物学父亲。得知情况后,陈某表示:自己直至2025年才知晓与小谢存在亲子关系,不应承担此前抚养费,而且谢某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高,无力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陈某作为生父,自孩子出生起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该义务不因时间推移而免除。
综合考虑新疆历年居民人均收入、陈某的经济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额敏县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支付小谢出生以来的抚养费16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陈某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5.17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新疆法治报;视频:广州日报) http://t.cn/AXIHJAU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