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一个冻结并执行应收债权的申请书,把申请书发给助理,并告诉助理对于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的保全与执行的问题,尽可能把我知道的知识都传授给助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1.对于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之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九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2.对于债务人对他人的未到期债权之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3.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对于被执行人在他人处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4.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的未到期债权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在他人处的未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不能责令第三人进行履行,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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