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球协会 26-04-0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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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解析# 案例:辽宁本钢 vs 南京天之蓝 - 轻微接触,允许错误的队员执行罚球

比赛情况:
片段1:靠近中线处的绿队36号接到队友绿队25号的传球,追踪裁判随即宣判白队33号侵人犯规,此时第4节的比赛计时钟显示0:42.9。
片段2:绿队36号走上罚球线,在他准备执行第2次罚球时,白队球队席的随队人员起身吸引裁判员的注意。在绿队36号第2次罚球中篮后,记录台发出信号。3名裁判员经过简短聚首、与球队沟通、与技术代表沟通后,决定执行IRS复审。在复审结束后,裁判员向记录台宣布取消刚刚执行的2次罚球的得分,最终判给白队在对侧罚球线延长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结论:
片段1: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虽然白队33号迎上尝试断球时因向前的惯性致使其双手最终接触了绿队25号,但该接触未对比赛情况造成影响且未置绿队25号于不利,即未构成犯规,应视为轻微接触。裁判员不应作出宣判。
片段2: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处理。执行罚球的队员应是被犯规的绿队25号,裁判员向记录台报告白队33号的犯规之后,未察觉到走上罚球线的绿队36号是错误的执行罚球的队员。在绿队36号的第1次罚球球离手后,该情况构成了“允许错误的队员执行罚球”,裁判员没有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及时察觉和纠正,是错误的处理。
在裁判员允许错误的队员执行完第1次罚球之后,白队球队席的随队人员注意到了这次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允许错误的队员执行罚球)并通过在比赛场地外挥手和大声提醒的方式吸引裁判员或记录台人员的注意是规则允许的(参与者的责任),裁判员应在此时停止罚球流程并核实情况。但直至绿队36号执行完这个罚球单元后,才由记录台立即发出信号中断比赛,同时裁判员鸣哨(这是该罚球单元完成后,裁判员因任何原因首次停止比赛)。裁判员在与球队、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沟通后,初步确认了这是一起仍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并决定使用IRS复审进行最终确认。最终确认正确的罚球队员应是绿队25号,因此,裁判员最终宣布取消绿队36号罚球中篮的2分,判给白队在对侧罚球线延长线处执行掷球入界,该最终的处理则是正确的。
注:该情况中,绿队36号执行罚球,并不是由裁判员指定的。如果同样的情况下,裁判员指定了错误的队员执行罚球且失误仍在可纠正的时间窗口内,则应取消错误执行的罚球(无论是否罚中),然后判给正确的队员重新执行2次罚球。 http://t.cn/AXI87qul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