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阿花啦 26-04-0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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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原文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次事故中,我非机动车方显然适用于“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图1-4依次摄于
静福路-人民路口(北向南)

事故发生位置
(即责任认定书所指静福路进半环东路北269米)

机动车方在发生事故后有明确下车观察行为即知晓事故的发生,没有保护现场以及协助伤者,即逃离现场

请问为何强加违规行为于我?
如此明确的肇事逃逸行为,事故处理交警竟然解释为“对方可能不知道无接触事故所以不能说肇事逃逸”
就本次事故我必定依法追究到底@清远交警

我为我本条所述内容负法律责任。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