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被投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院长:曹玉林
副院长:王刚
主审法官:阿吉古力・吐尔逊(审判员,(2025)新0103民初5465号案件主审法官)
2.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院长:邓江源
副院长:崔文举
合议庭法官:于志亁((2025)新01民终5891号案件合议庭法官)
3.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分局长:柴宁
4.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分管局领导:苗龙
5. 李兵,男,1981年7月9日出生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8区7号楼4单元602室
联系电话:18703020878
投诉请求
1. 依法对李兵非法洗钱、收取诈骗资金5万元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 依法核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新0103民初5465号、(2025)新01民终589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责任法官阿吉古力・吐尔逊、于志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3. 依法核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是否存在履职不力、包庇诈骗及洗钱犯罪行为,对相关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4. 责令相关单位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维护投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及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本人现就李兵涉嫌非法洗钱、收取诈骗资金,以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枉法裁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履职不力、包庇违法犯罪一事,实名向贵单位投诉,具体事实如下:
李兵,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明确,其存在非法收取诈骗资金5万元并进行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本人及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上述违法犯罪事实,本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由审判员阿吉古力・吐尔逊主审(2025)新0103民初546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依法查明李兵洗钱、收取诈骗资金的核心事实,未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和追责,存在明显裁判不公;随后本人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志亁担任合议庭法官的(2025)新01民终5891号案件,同样未依法纠正一审错误,无视李兵的违法犯罪证据,变相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未尽到司法审判公正履职的责任。
同时,本人就李兵诈骗、洗钱事宜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反映报案,相关单位在分管领导柴宁、苗龙的分管负责下,未依法履行侦查、查处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对李兵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开展有效核查、立案惩处,存在履职不作为、包庇违法犯罪的情况,致使违法人员至今未受到法律制裁,本人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司法机关本应坚守公平正义、秉公裁判,公安机关本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群众权益,但上述被投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身为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履职不力,无视法律法规与群众诉求,公然保护诈骗行为、包庇洗钱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特向贵单位提起投诉,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依法对本次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所有被投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李兵的违法犯罪行为,纠正错误司法裁判,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此致
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投诉人(签字按手印):黄佩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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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到了,你们打着为人民服务旗号,却保护诈骗,包庇洗钱的高知人员,都该下地狱陪四大家族去,巡视好好查查他们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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