骉马无羁 26-04-04 08:46

法院“调而不认”,土地权源成谜——前郭县法院三份判决的荒诞逻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同一被告艾明春、同一地块0.26垧,先后作出(2020)吉0721民初4311号、(2026)吉0721民初45号、(2026)吉0721民初54号三份民事判决。三案原告不同,诉求各异,但法院的“操作”如出一辙:
一边批准支持原告调取被告户籍档案以查明权源,一边在判决中对该证据视而不见,最终仍不审查被告夫妻在本村究竟有无土地承包权。
在(2026)吉0721民初54号案中,原告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调取了被告艾明春的户籍变更档案。档案清楚显示:艾明春的户籍直到2025年7月17日才迁入五间房村,而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25年7月之间——也就是说,侵权期间艾明春根本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何况,其妻曲艳波已在娘家确权15亩承包地,“一户一田”原则下,同一家庭户不能再在夫家重复取得土地。
然而,法院虽然同意调取这份关键证据,却在判决中不予采纳,仍以村委会一纸“调解”为据,认定艾明春耕种合法。而村委会的“调解”,从未要求艾明春出示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
土地纠纷,权源为本。一个连承包合同、经营权证都拿不出来的人,一个户籍长期不在本村、配偶已在他村确权的人,凭什么占有他人转包的土地?法院既然批准调取户籍档案,说明认可“查明权源”的必要性;调来之后却弃之不用,这种“调而不认、审而不查”的做法,比直接拒绝调查更令人费解。
我们想问:被告的权源到底敢不敢查?法院的“支持调查”是不是走过场?三案同一盲区,到底是巧合还是习惯?老百姓不怕输官司,怕的是法院连被告“凭什么占土地”都不问。
期待有关部门关注@前郭县法院土地纠纷审判中的“权源盲区”,让每一份判决都对得起“凭什么”三个字。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