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欣律师
26-04-04 15:08 微博认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因此,“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http://t.cn/A6z2gJ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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