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亏损也算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刷到一个案例,说#丈夫离婚前挥霍百万算作已分得财产# ,点进去看了一下,说这个丈夫在离婚前,拿钱去炒股,亏了80多万,最后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
什么叫“挥霍”?
从语文词义角度出发,挥霍一般指无节制地浪费钱财的行为。
那么,炒股这个行为本身,算不算无节制地浪费钱财的行为?
我觉得不算哈。
因为炒股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单向的必然会减少钱财的行为。炒股还有赚钱的时候呢。而挥霍这个词的本意,是一个单向行为,挥霍只会导致钱财的减少,不会导致钱财的增加。
但炒股在赚钱的时候,会让钱财增加。
从词义本身角度出发,炒股和挥霍,不是一回事。
炒股是一项可能让钱财减少,也可能让钱财增加的行为,而挥霍是一项只会让钱财减少的行为,仅从这个角度来讲,便不能把炒股亏损,跟挥霍,划等号。
挥霍这个词中,含有无节制浪费的含义。不是普通的消费,而是无节制浪费。
但炒股这个动作,既不是消费,也不是浪费,炒股的出发点一般是为了赚钱。你可以把它理解成投资行为,也可以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把它理解成投机行为。但不论是投资还是投机,它的出发点一般都不是消费或浪费,而是赚钱。
只不过股市有风险,也可能会赔钱。
但在炒股这个行为中,不存在无节制浪费的意思,除非开篇案例中的这个丈夫,出发点不是为了炒股,而是想要通过炒股这个形式,把钱全部浪费掉,属于假借炒股这个形式,实质上想要浪费钱财。
但这,需要明确的证据来支持。
而且,这种行为,也不符合常理。因为假借炒股浪费钱财的话,对这个丈夫没有任何的意义。他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得到任何回报,跟挥霍钱财后获得一定回报,不是一回事。他浪费掉的,也是自己的钱财(至少一半是自己的),不符合基本常识,所以如果想要认定假借炒股的话,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法院判案,要讲究逻辑,讲究规则,讲究证据,不能为了支持女方,便随便胡乱认定。
从民众朴素认知角度出发,如果炒股亏损算作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请问,炒股赚钱了呢?
不能说,亏钱了算是挥霍,赚钱了不算挥霍。不以行为本身的逻辑进行认定,而以行为的结果进行认定,实行偏袒性的结果投机主义,变成实质上的让另一方不承担风险,只享受收益。
这种判决出来后,看似在个案中保护了女方权益,其实是动摇了整个男女两性关系的基本秩序,助推甚至加速了传统婚姻关系的瓦解。#热点观点#
